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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合同法之可变更,可撤消的合同
发布日期:2010-03-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 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 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 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 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 为放弃撤销权。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 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 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 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 应的责任。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 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1,种类: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2,欺诈: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欺诈故意,欺诈行为,因欺诈而错误认识,由于错误认识产生违反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若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为欺诈行为的,视同相对人本人之欺诈

  3,撤消权: 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时,仅受害方有

  显失公平,重大误解,双方均有撤消权

  性质为形成权,除斥期间一年,(民通意见字行为成立起,合同法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消事由起)

  必须由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不得自己确认

  请求法院,仲裁机构变更的,可变更不得撤消

  请求撤消的,可酌情变更或撤消

  消灭:过期/明示或以行为表示放弃

  4,无效,被撤消的法律后果

  ——溯及合同成立时无效

  ——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

  ——财产全部泛还(原数或原价)

  ——赔偿损失(缔约过失责任)

  5,恶意串通,损害利益的,起取得财产(包括已经和约定取得的),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

  子法条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 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 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68.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69.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70.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71.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72.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73.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74.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双方可得的财产”,应当包括双方当事人已取得和约定取得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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