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基于无因管理所形成的债务的就是无因管理之债。那么对于这种债务,法律必须给予保护。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本案的原告在没有任何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情况,基于减少被害人的损失,为被害人清理偿还债务,从实际上市被告的债务合同消灭,同时不用支付债务本金和利息,被管理人已经得到了利益。那么无因管理已经形成,而原告给予无因管理行为就其所付出的利益,被告必须偿还,两者之间已经成立管理之债。这种债受法律保护。被管理人必须偿还。
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所以本案中,原告黄桂英为被告彭晓萍代为清偿债务20266元,此即为原告黄桂英作为无因管理人为管理行为之所负债务(损失),故原告黄桂英诉请被告彭晓萍偿还20266元,是有合法根据的,被告必须偿还。
由于原告和被告之间的无因管理之债成立,原告就成为债权人,被告就成为债务人。
另外,我国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由于在本案中,债务的发生就在两被告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被告丈夫未能拿出证据证明自己不该承担债务责任。
所以该债务可以成立有夫妻共同承担。所以丈夫刘文胜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承担该无因管理之债。
【法律风险提示与防范】
法律专家提示:无因管理之债是债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虽不常见,但在我们的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比如两户房屋相邻,甲乙两家,由于甲家经常没人,房屋经风吹雨淋,出现屋顶漏水情况,乙家乡如果不为其修缮,恐怕雨水会毁坏甲家屋内的财物,于是在没有通知甲的情况下,便为乙请了泥瓦工修葺,那么因此而发生的债务就属于无因管理之债,那么甲就必须偿还,而不能因为自己没有授权或者委托而不负担。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三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陈彩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