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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权是我们共同奋斗的目标
发布日期:2010-03-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河南省新密市刘寨镇农民张海超在一家公司工作3年多后,被多家医院诊断为尘肺,但公司却拒绝为其提供相关资料,在向上级主管部门多次投诉后,他取得了去做正式鉴定的机会,但郑州职业病防治所为其作出了“肺结核”的诊断。

  为寻求真相,28岁的他跑到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不顾医生劝阻,坚持“开胸验肺”,用一个人的无奈之举,揭穿了谎言。

  事件引起了人们的震惊和广泛关注。我们不能将这件事简单地归结为某一方面的原因,但是,透过此事,切实可以感受到“健康权”在我们的社会遭到了漠视。在缺少健康权有效保护下的社会,用健康去换取“享乐”、“金钱”、“荣誉”等则成为人们趋之若鹜的“心理偏好”。

  这种“生存观”对人的尊严和价值造成了歪曲,也给我们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了阻碍。

  联合国大会在1966年通过了两个重要的国际公约,其中之一就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公约明确地将“健康权”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的重要内容,健康权是不可忽视的基本权利之一。

  公约第12条规定:一、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有能达到的最高的体质和心理健康的标准。二、本公约缔约各国为充分实现这一权利而采取的步骤应包括为达到下列目标所需的步骤:(甲)减低死胎率和婴儿死亡率,和使儿童得到健康的发育;(乙)改善环境卫生和工业卫生的各个方面;(丙)预防、治疗和控制传染病、风土病、职业病以及其他的疾病;(丁)创造保证人人在患病时能得到医疗照顾的条件。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健康权”是作为人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任何地方都具有保障公民个人健康权的义务。我国政府于1997年10月27日签署了该公约,2001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作出了批准公约的决定。因此,保护公众的“健康权”已经成为政府的一项“国际义务”。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我们在保护健康权的“立法”方面作出了诸多规定,但在实践中,许多职能部门并没有认真地去研究采取何种有效的手段来保护公众的健康权,缺少必要、科学的制度保障,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严重不足,对侵害公众健康权的行为的惩处也不到位,还没有建立起有效地约束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在履行保障公众的健康权方面的“社会义务”。

  本来,如果职能部门保障“健康权”的措施得当并到位,像职业病防治这类工作应当不成问题。建国初期,虽然当时的医疗条件差,但由于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切实采取许多有效的措施来防止各类职业病,包括一些地区病。政府在建国初期很快就改善了人们的生产和生活环境,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以及劳动安全和劳动条件得到了有效保障。

  建国以后,我国防治“血吸虫病”取得了巨大成就,极大地增强了人民的体质,有力地保障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但由于近年来一些地方的职能部门将主要“心思”放在发展经济上,在片面追求生产规模和效益的前提下,忽视了公众的“健康权”,导致了职业病防治工作停滞不前,甚至还有倒退的迹象。一些企业单位为了利润,不惜铤而走险,完全不顾职工的身体健康,酿成了很多惨痛的教训。

  “开胸验肺”事情在今天能够出现,至少反映了有些职能部门没有认真对待农民工的生存健康,不愿意认真承担保障公众健康权的义务,导致一些受害人走投无路,采用非常极端的方法来证明自己的清白,让享受健康权伴随着惨痛的代价。

  这件事情的发生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2条所规定的“健康权”的精神是格格不入的。只有各级职能部门认真地对待农民工的就业环境和生命健康权,执政为民的理念才能落到实处。只有政府职能部门切实履行保障公众的健康权。公众在享受健康权的过程中,所遭受的挫折和委屈才会更少一点。

  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应当把对健康权的保护作为一个共同努力奋斗的目标。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莫纪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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