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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号码赠与他人但未过户,拖欠的电话费应谁承担
发布日期:2010-02-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张某和刘某是朋友。刘某将一套房子出租给张某,并将自己的固定电话送给张某使用,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只是口头约定电话费由张某支付。张某搬走后,欠下500余元电话费。电信部门要求刘某支付该笔电话费,刘某认为该笔电话费应由张某支付。请问:应由谁支付该笔电话费?

  该笔电话费应由刘某支付。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本案中,刘某将电话送给张某使用,未办理过户手续,只与张某约定由张某支付电话费。因未经电信部门的同意,该约定对电信部门不产生效力,刘某仍为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因此,该笔电话费应仍由刘某支付。但刘某支付后,可以依据与张某的约定向张某追偿。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八十四条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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