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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之人格权
发布日期:2010-02-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宪法

  38,中国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民通

  98,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99,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法人,工商个体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100,公司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101,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119,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用等

  120,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使用前款规定

  民通意见

  151,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而获利的,侵权人除依法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外,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收缴

  相关法理:

  身份权:亲权,配偶权,亲属权,荣誉权

  知识点

  1,一般人格权: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人格独立,人格平等

  2,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限于自然人

  强制文身,抽血,偷剪发辫,致人肢体残疾属身体权

  民通及意见:

  一般侵害:医疗费,误工收入(工资或实际收入),专护的误工补助费(收入+奖金)

  造成残疾:另加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造成死亡:加丧葬费,被抚养者生活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

  一般侵害:医疗费,护理费,误工收入

  造成残疾:另加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者生活费

  造成死亡:加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者生活费

  国家赔偿法

  一般侵害:医疗费,误工收入(平均工资),

  造成残疾: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者生活费

  造成死亡: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者生活费

  3,姓名权:限于自然人

  决定权,使用权,变更权

  侵权形态:干涉,盗用,假冒

  责任形式: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

  权利限制:不得恶意重名,正式场合用正式姓名,变更须经户口登记

  4,名称权: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

  只能有一个名称,有专用性,可依法转让

  侵权形态:同姓名权

  责任要求:不得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5,肖像权:限于自然人

  形象再现权,肖像使用权

  侵权:营利为目的,未经同意,有使用姓名

  6,名誉权:自然人,法人

  侵权形态:侮辱,诽谤

  另:新闻报道,批品文章失实或有侮辱人格内容

  要件:主观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行为,并为社会不特定的第三人知晓

  7,名誉权的诉讼保护

  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地,结果地),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

  原告:受害人本人,死者的近亲属

  新闻侵权中的被告:

  只诉作者的,列作者

  只诉新闻单位的,列新闻单位

  同诉的,列为共同被告(如有隶属关系切为职务作品的,只列新闻单位)

  责任形式:停止侵害,恢复名誉(审查,相当),消除影响(审查,与不良影响范围相当),赔礼道歉(审查),赔偿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

  强制执行:将判决主要内容及有关情况以公告,登报方式公布

  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罚款,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

  8,隐私权:我国认定为名誉权(民通意见140)

  9,婚姻自由权:结婚自由,离婚自由

  侵权形态:包括借婚姻索取财物

  10,精神损害赔偿

  赔偿范围:一般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肖像,名誉,姓名,隐私利益,死者人格利益,荣誉权,亲权,亲属权,配偶权,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须以侵权诉)

  不予受理:法人,组织为受害人/侵权诉中未提出,后另行请求的,/诉由为违约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形式: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其他形式的精神抚慰金

  本章的子法条有点多,无法一一录入,

  除文中提到内容外,参见,名誉权解答,精神损害赔偿解释,消费者法,产品质量法,国家赔偿法及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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