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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打黑法律不能作壁上观
发布日期:2010-02-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最近,一些新闻媒体关注网络的“黑社会”现象,期望互联网主管机关在扫黄打非的同时,针对互联网存在的“暴力”行为开展专项集中整治工作,严厉惩处那些利用互联网寻衅滋事、造谣中伤、行贿受贿的不法行为。

  但也有人认为,互联网的所谓暴力事件,多半是由一些“围观群众”临时聚集起来制造的新闻事件,他们并非固定的组织成员,目的是出于泄愤或者盲从,而不是为了打劫钱财,互联网舆论应该依靠互联网络舆论来解决。

  互联网舆论属于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的范畴。一旦涉及到宪法上的基本权利,行政机关必须谨慎从事,绝对不能侵犯公民宪法上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但是,我们不能不遗憾地指出,单靠互联网舆论很难解决互联网中存在的问题。所以,在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行政主管机关还是应该加大监管力度。

  首先,专门从事互联网删除信息的企业或者个人,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国家的法律,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公民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具有非常丰富的含义,公民利用互联网发表自己的观点,只要不违反法律和合同的约定,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干涉。将那些批评性的信息删除掉,这本身就是侵犯公民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的表现。假如不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打击这种侵权行为,那么,互联网就会出现信息失衡的现象,公民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就难以实现。

  其次,网络不是一个“痰盂”,不是一个垃圾站,不能让任何信息都存放在互联网空间。网络需要“清洁工”,互联网也需要“警察”。现在一些职业网络推手,利用互联网虚拟性特征,不断地煽风点火、寻衅滋事。如果允许他们毫无忌惮地“运作”下去,那么,整个互联网将会变成一个真正的“黑社会”。如果疏于监管或者没有履行自己的审查义务,而导致公民的权利受到损害,那么,互联网的服务商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加强对互联网的监管,首先应该强化互联网服务商的责任,不能因为害怕政府对互联网信息事先审查而忽视了互联网服务商的法律责任。

  第三,互联网职业信息发布者或者删除者要想达到自己的目的,必须与网站或者网站的管理人员相互勾结,所以,在追究网站法律责任的同时,也应该追究这些共同侵权人的责任。不能在强化网站法律责任的同时,忘记了幕后的推手;不能在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时候,忽视了违法或者犯罪行为的源头。

  从类型上来看,网站的幕后推手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第一类是从事商业推介活动的推手,其主要运作模式是雇佣网络写手,在网站的公共空间频繁发送信息,以达到吸引公众注意的目的。

  第二类是炒作新闻事件的推手,其主要表现形式是接受广告公司或者个人的委托,借助于某个重大新闻事件,在互联网上进行反复炒作,从而达到引起公众注意的商业目的。

  第三类是删除互联网信息的推手,一些企业为了阻止负面新闻见诸于互联网,雇用专门的商业机构或者个人从事公关活动。此类行为属于明显的违法行为,商业网站和这些幕后的推手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所以,我们在分析网络舆论事件的时候,不能采取一种放任自流的态度,任由这些信息在互联网上自生自灭。网络虽然是一个虚拟的世界,但是,网络中也有商业算计,也有尔虞我诈,存在着大量的违法和犯罪行为。如果不允许国家立法加以监管,不允许政府依法进行干预,不加重网站的责任,那么,就会导致互联网虚假恶意信息泛滥成灾。

乔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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