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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贪污罪的主体实务探讨
发布日期:2010-02-24    作者:王成律师
贪污罪的主体证据,是以证明行为人具有贪污罪主体身份的证据。根据刑法的规定,贪污罪的主体证据由身份证据和职务便利证据两部分组成。身份证据身份证据是指证明行为人年龄、性别、籍贯、住址、职务等身份情况的证据。主要由下列证据组成: 1、居民身份证明。即《居民身份证》。这里是我国年满16周岁的公民依法取得的居住身份证明。证明:主要用以证明行为人国籍、性别、年龄、籍贯、居住地等个人自然情况,以及在管辖及刑事责任能力做出判断。 2、户籍证明。即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行为人户籍情况证明等书证。证明:主要用以证明行为人的居住管辖及家庭情况和行为人身份,以确定案件管辖等事项。 3、任职证明。即行为人所任职务的证明材料。证明:主要用以证明行为人的工作身份,并从职务上证明其具有客观上的便利条件。 4、工作简历证明。即行为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其工作简历情况证明、个人履历表及行为人的简历供述等。证明意义:一方面印证工作身份,另一方面从时间概念上印证其职务上是否具有便利条件及何种性质的便利条件。 5、委派文件及委派单位资质证明等。即:行为人系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人员的,须由委派单位出具有关委派文件(如委任书、委派决定文件、委派人证言等)。委派单位资质证明,以及被委派单位出具的行为人任职文件、证人证言等职务身份证明。证明:根据刑法的规定,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可构成国家工作人员。被委派虽然是在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但是与委派单位存在着一种行政上的隶属关系,本人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并未改变。因此,具有贪污行为的可以构成贪污罪。提取上述证据,一是证明行为人系国有单位的委派人员;二是证明委派单位具有国有单位性质;三是证明行为人在被委派单位的工作系从事公务。从而用证据来证明行为人符合贪污罪的主体条件,并区别于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6、委派文件、委托人证言及委托单位资质证明等。即:行为人系受国家机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的,应提取有关承包、租赁、聘用等管理、经营国有单位的合同、协议、聘书等证明文件,以及相关的具有管理、经营国有财产职能的职务身份的书证、委托人证言等证明材料。证明: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但此类人员可以构成贪污罪主体。受委派人与受委派有本质的区别,受委派人本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而受委派人则不要求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因此,提取上述证据,一是可以证明委托单位符合法定委托条件,即委托单位系国有单位,二是可以证明受委托人的委托身份和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委托事项,以确立其受委托人的法定身份。这也是区别其他类型主体的关键证据。 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的行政协助管理身份证明文件、证人证言及协管任务事项证明等,即:人民政府的指派性、交派性文件及决议性文件,行为人任职证明,交派人证言,行为人供述,其他协管人员证言证据材料。证明:此类人员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一般系村民委员会、党支部等农村基层组织成员。根据立法解释,此类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的七类公务事项期间,属于“其他属于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即“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提取上述证据,一是证明其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二是证明其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产生的合法性,即由人民政府交派或者指派,并协助人民政府工作;三是证明行为人所从事的工作系政府的行政性管理公务。以确立行为人的主体资格,区别于职务侵占罪主体。 8、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身份证明等,即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又在受委派、委托和协管人员之外的,依法产生并从事公共事务人员的证明文件等。如产生单位关于行为人职务身份的证明、行为人工作证件、执行职务时限证明等证据资料。证明:在于证明行为人具有依法公务身份,符合刑法关于贪污罪主体规定的条件。职务便利证据职务便利证据,是指证明行为人具有某种公务性职权、责任便利条件的证据。主要由以下几部分组成:职责权限证明。即:行为人职务责任证明文件、工作分工证明等证据材料。证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贪污罪的必要条件之一,但这一便利条件与行为人的职务身份是紧密相连的。因此,由职务衍生的职责及权限,就成为存在于主体资格中的客观条件,提取相关的证据,来证明行为人在客观上具有某种自然的职务便利,以与其身份相符合。 2、授权职责证明。即: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会议纪要、记录授权委托人证言,关系人证言,行为人供述及与之相关的证明文件等。证明: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专项性、临时性的公务活动,是由具有授权资格的单位和人员授权或者委托承担人、经手人去执行的。其执行职务的便利条件,虽不是其个人身份自然具有的,但与授权委托职责密切相关,也同样构成其职务的便利。提取上述证据,对于承办人、经办人等被授权人的职务便利具有重要的意义。这也是确定其主体资格成立与否的一个重要方面。 3、公认职责证明。即:本单位公认行为人具有的某些职责的证明此材料,如;如惯例性操作书证、领导班子成员认同性证言、关系人证言、行为人供述及与之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等。证明:实践中,由于长期以来党政不分,政企不分以及制度建设不健全等原因,造成一些单位领导班子分工不明确,个人职务责任权限不明确,甚至混乱,单从个人职务不易区分主管、负责、经手等管理性职务便利,因此需要从公认性、惯例性职责权限上收集证据。提取上述证据,可以有效地证明其实际的职权责任及附着与身的职务便利,以客观存在的证据去确定其主体资格。以上主体证据,仅是确定贪污犯主体资格的一般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应根据具体情况审查证据。为此,对主体证据在定罪的重要性,应当给予高度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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