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视界下的中国行政诉讼制度
发布日期:2010-02-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序言
时至今日,《行政诉讼法》已经颁行20年,期间“民告官”案例屡见不鲜,似乎政府行为在法治的范畴内得以规制。但诸多学者与社会公众都有种普遍共识,即行政诉讼在中国走到了十字路口,陷入了停滞不前的困境。本文的写作是依据在呼和浩特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的二审旁听经历而成,然拙文主旨并非检讨行政诉讼制度的缺陷,也非提出具体意见建构新的诉讼制度,仅以浅薄的宪政知识表达对现行行政诉讼制度的理解抑或同情。
表面的境况:顽疾缠身的中国行政诉讼制度
毋庸置疑,在当代中国的行政诉讼存在很多缺陷,结合相关学者的观点,笔者从中选出自以为最为关键的两个问题:
(1)行政诉讼虚假的繁荣
自2007年接触行政法学之类知识,笔者一直以为中国的行政诉讼案件是极少数的。直至近日,为完成此文查找资料才得知,在2006年全国共立案52792件行政诉讼案件,那么到了现在的2009年,相信行政诉讼案件数量会更多。然而看似红火的行政诉讼案件却是虚假的繁荣,在资料中我们看到的多是起诉数量或立案数量,而真正的审结数量无从得知。另外,提起诉讼的案件相对于行政机关实际处理的行政争议案件显得微不足道。笔者并非鼓励诉讼,但这一事实值得我们思考,事实上在多年以前,很多学者或普通社会公众就开始了反思与检讨,诉讼案件与实际争议案件的数目对比是否能够说明我们的行政机关依法执政的水平很高呢?所以,我们不应当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增多现状感到乐观,诉讼渠道的不畅、普通群众对政府具体行政行为表现出的无助是司法界必须正视的一个问题。
(2)行政机关消极应诉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行政机关不接诉状、对诉讼不闻不问的情况并不多见。但是一些行政机关“无讼”“息讼”观念依旧严重,表现在刻意追求非讼化,消极应对相对人的起诉。在此次庭审过程中,清河县某乡镇的副书记面对相对人的疑问和法官的问询,只是简单的回答“具体情况我不清楚”,或者只是随意应和。也许对他以及所代表的镇政府而言,来到法庭作为被告参审是很没面子的事情,是在损害政府的形象,无论多大的争议都应该通过行政复议“内部解决”,要求群众“相信党和政府会有一个合理的解释和处理结果”。行政机关无视相对人的诉权,背离行政诉讼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之主旨,以表面合法的应诉行为消极对待,确实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的根本精神和原则。
深层探究:宪政理想与社会现实的博弈
(1)党委——行政诉讼不可触及的“红线”
有一点我们必须注意,此次被告方的法定代理人是乡镇的党委副书记。那么我们就应该有所疑问,此代理人是否适格?为何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要涉及党政问题?在当代中国,很多学者或论证或质疑中国共产党在宪法的界限内的地位,但普遍共识是中国共产党也应当遵从宪法和法律。现实中,我们了解的多数情况是党的决策与行为都是由同级别的政府“买单”,这也是和当代行政权力配置相匹配的。具体到行政诉讼领域,很容易造成诉讼过程中的推诿现象的滋生,比如政府推脱的理由是决策由党委作出,反之,党委推脱的理由是政府负责具体执行而且党委不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恰如其分,一般情况下行政诉讼的提起源于政府行政行为的作出抑或不作为,党委理论上不应当成为被告,这是不是间接地为行政机关构造了避免被诉、败诉的“保护罩”呢?或者说,这与宪政的根本价值是相互冲突的。
(2)强势的公权力与高涨的私权利之间的碰撞
宪政之精义,在于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公众权利。但现实情况是政府权力急剧膨胀,而社会公众的公民意识和权利意识也不断高涨。首先,行政机关的权力是对社会的全面管理,覆盖到公众生活的各个方面。当前中国的政府机关并非“公民的守夜人”,更多的体现是强势或暴力,权力滥用成为普遍现象,仅近几年社会所关注的重大突发公众事件几乎全与行政机关没有依法行政相关,最近的“钓鱼执法事件”,再次让地方政府机关处在了公众批评的风口浪尖。其次,30多年的改革开放导致了中国社会结构的巨大变革,国家与社会的二元结构逐渐形成,使得市民社会理念日益深入人心,公民权利意识高涨。此次庭审的原告代理人是一位近70岁的老先生,遑论诉讼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案件具体结果是否有利,单是维权意识就值得我们尊敬,同样也包括另外20多户坚持上诉的村民。法律并不是维护公民权利的唯一手段,但是最合理有效的手段。有理由相信,在今后运用法律武器,弘扬公民意识,对抗政府的滥用权力将会成为平凡的诉讼,而非舆论关注的焦点。总之,强势的公权力与高涨的私权利之间的博弈会一直持续,直至找到相互之间的利益平衡点,这也正是宪政主义所追求的理想。
结语
诚然,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精神和要求,但“审判难”“执行难”一直无法得到妥善解决,极大弱化了法律在行政诉讼中的作用,其症结并非朝夕之间就可改变,关键之处就在于现实中没有彰显宪政之精神与主旨,使得政府与公众总是处于对立面。另外,宪政是一个纷繁复杂的命题,单依凭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进而推动社会法治建设的全面进步是不可能实现的,回溯文章序言,这只是一种对当前状况的理解抑或同情,借以表达自我追求宪政化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情怀。
【作者简介】
司佳辉,内蒙古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