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承包亏损后后承包费用支付案
[案情]
原告:龙门村村委会。
被告:金某、陈某、田某,均系龙门村村民。
1992年10月,龙门村村民金某、陈某、田某共同向村里提出承包该村养鸡场,村民大会经讨论,同意与三人签订了为期5年的承包合同,合同规定三人合伙每年向村里上交承包费9 000元。与此同时,三合伙人之间签订合伙协议,协议中确定三方收盈负债分配份额金某为50%,陈某为30%,田某为20%。自三人经营养鸡场后,由于缺乏科学的养鸡方法,又不懂得防止传染疾病,养鸡场处于亏损状态,至1997年底,养鸡场已欠村里承包费1.8万元。村委会多次催讨,金某称没钱,陈某与田某分别称只承担总债务的30%、20%。1997年10月,该村以金、陈、田三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人共同承担全部承包费1.8万元。
[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金、陈、田三人均有义务清偿对外所欠的全部债务。据此,法脘判决被告金、陈、田三人在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向该村清偿1.8万元承包费,三人互为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 440元,由被告金某、陈某、田某共同承担。
[评析]
法院的处理是正确的。合伙承包是两个以上的承包人共同与发包人签订承包合同的一种承包形式。合伙承包方的责任承担遵循法律对于合伙的一般规定。其责任分为对外责任和对内责任:在外部责任承担上,各合伙人均负有连带清偿债务的义务,即每一个合伙人都有义务向发包方交纳全部承包费、履行其他义务的义务。当发包人向任一合伙承包人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时,该合伙人不得以超出自己应缴份额为由表示拒绝。在合伙人向发包方交纳合伙承包方应缴的全部费用后,其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迫偿;在合伙承包人的内部责任上按照他们之间的合伙协议中确定的债权债务份额进行分担,即实行按份责任,但如果合伙协议中没有规定各合伙人承包债务的比例或约定不明,则视为共同责任,已偿的承包费在各合伙人之间平均分担。
本案涉及的是合伙承包人的外部责任。被告金某、陈某、田某共同承包其所在村的养鸡场,承包形式为合伙承包。根据上述规定,三合伙承包人中任何一人都负有清偿其所欠发包方承包费的责任,而合伙承包人内部如何约定责任的承担则在所不问。因此,金、陈、田三人互相推诿,以按份责任为由拒不偿债的作法是错误的。村委会有权要求三人连带清偿所欠的1.8万元承包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