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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反倾销应诉的深层思考
发布日期:2004-08-0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据世界贸易组织大统计,1990年到1999年,全世界的反倾销案共有2483起,其中308起涉及中国。到1999年12月31日仍然有效的1086件最终反倾销税中,中国占了198件,比例达到18.3%。回首近年来的反倾销应诉,中国企业总的来说是负多胜少,步履维难。本文将根据本所反倾销诉讼经验的代理实践,结合2O00年的彩电倾销案,就中国企业在应诉反倾销指控中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反倾销诉讼中的有关问题

  l、是否选择应诉

  对于世界各地任何其产品成为反倾销调查的靶子的出口商来说,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将会依每一位出口商经济状况的不同而不同。同时,我们也必须承认,中国出口商面对的问题要更加严重,因为他并不被自动看作是一个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商。

  以欧盟诉中国彩电倾销案为例,在决定是否应诉这一问题之前,中国生产厂商应该像其他出口商一样,根据其自身的经济数据回答下列问题:

  可与面向欧盟的出口价格相比的国内价格或生产成本是多少?

  出口价格与国内价格、生产成本或欧盟行业售价相比呈现怎样的关系?

  我现在向欧盟的出口量或将来增加向欧盟出口量的前景是否值得我去承受应诉所花费的成本和时间?

  如果国内售价或生产成本比向欧盟出口价格高出很多,而且向欧盟出口的价格在过去四年里与欧盟生产厂商价格相比呈巨幅下降趋势,就没有什么必要去参加反倾销调查的应诉了。

  当然,任何市场经济下的出口商在回答这三个问题时所遇到的困难对于一位中国出口商来说只会变得更为严峻,依照其被视作的公司的不同情况,不同的中国公司所被课征的倾销税税率会有极大差别:

  作为一家国营贸易公司,中国出口商将得到与其他国营贸易公司同样的倾销调查结果、其国内价格或生产成本是根据在另一个市场经济国家的生产成本来计算的,出口价格是所有所谓中国国营贸易公司出口价格的平均数。但如果是一名获得个别待遇的中国出口商,尽管其国内价格或生产成本仍按另一个市场经济国家计算,但是中国出口商自己向欧盟的出口价格则可以被欧盟接受,从而产生具体的倾销调查结果。虽然这一方法比起使用该出口商自己的国内价格或生产成本来仍可能会使倾销幅度有所增加,但却足以保持或恢复上文提到的相对竞争优势。

  2、市场经济下的出口商标准

  这里存在一个棘手的问题:中国出口商如何才能事先知道他到底该被归在上述三类中的哪一类?根据目前欧盟的法律规定,要取得市场经济地位仍必须符合下列标准:

  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求作出决定,不必遭受国家的干涉;

  账目必须按照国际会计准则进行独立审计;

  公司的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没有被前国营经济体制、易货贸易或债务补偿等扭曲;

  公司遵守破产法和财产法;

  外汇兑换率随行就市。

  在此,我们不妨引述一下欧盟委员会的下列评估文字:

  “这些标准给(欧盟委员会)办案人员提供了一个足够的框架,以俄罗斯和中国两个不同的改革进程为背景进行比较分析。如上所述,三家公司已成功地表现出这些标准是可以达到的。那些被拒绝授予市场经济出口商待遇的公司,其主要原因是:

  A:在国内市场销售受到保护。这已被证明是中国政府用来保护其效率低下的国内工业避免竞争的主要工具,而且这种作法比原来想象的更加广泛、即使在法律文件中已不再有该等限制规定,在许多情况下在实践中仍然存在;

  B:在决策过程中国家大量干预,包括国家强加的投资义务,强迫使用某些原材料供应商、政府规定强迫外商投资企业支付相当于国营企业同等职工门120%的工资;

  C:账目得不到适当审计。许多公司上交的账目均不完整,很多账目要么根本未经审计,要么未按照国际会计准则进行审计。许多公司的会计政策前后不一致,特别是在折旧方面。虽然中国正努力使自己的会计法与国际准则接轨,但在实践中,执行国际准则也只能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D:以前国家对公司管得太多造成极大的成本扭曲,朝今夕改或与正常惯例不相符的折旧政策使这种局面更加雪上加霜;

  E:发现不少公司普遍做易货贸易。

  此外,欧盟委员会还提出了进一步明确授予个别公司市场经济地位的条件;

  (1)出口商可将资本和利润自由汇回本国(适用外商独资企业或合资企业);

  (2)出口价格和数量以及销售条件和条款均可由公司自由确定,且公司的多数股权必须真正属于私人公司。在董事会任职或担任关键职务的国家官员必须明显地呈现少数,其中理由在于,一家国家控制的公司不能保证它独立自主地不受国家干预。对此,出口商要承担举证责任。

  (3)外汇兑换率随行就市,以市场汇率进行。

  (4)国家干预不致造成出口商如被给予不同的关税税率即可绕过有关措施。

  尽管有以上取得市场经济地位的标准和个别待遇标准,纯国营公司仍然在面对欧盟的反倾销措施中处于不利地位。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公司只有跟反倾销调查合作,才能有助于让欧盟更好地理解中国企业正在朝着市场经济的方向演变这一事实,也才能从欧盟机构得到适当的价格承诺。俄罗斯就设法取得了欧盟委员会对价格和/或数量承诺的批准,使其产品可以继续向欧盟出口,并可以在欧盟市场上跟欧洲生产商或其他国家的出口商进行竞争。这一做法值得中国出口商借鉴。

  但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目前欧共体正准备进行的对中国彩色电视接收机的调查是一次将终期和中期审查合二为一的调查。这就有了一个特别的重点,那就是:确定出口商的价格和欧盟产业的经济状况是否发生了这种方式的变化,即不大可能再次发生损害性的倾销(在终期审查的情况下),或者是否发生了持久性的变化,因而可能需改变反倾销措施或在适当情况下废除反倾销措施(在中期审查的情况下)。这意味着,即使在倾销已经消失,且欧盟产业已因反倾销措施生效获得大幅改善的情况下,如果废除反倾销措施,损害性倾销仍会再次发生,反倾销措施可能仍旧保持有效。因此,在欧盟实践中,如果出口国有大量剩余生产能力,还可能在欧盟撤回反倾销措施时以倾销价格向欧盟出口,那就有可能发生倾销已经消失,但仍维持反倾销措施的情况。因此,要想在终期审查或中期审查中撤销现行的反倾销措施将更加困难。比较现实的目标是设法降低反倾销措施的水平或取得一个适当的承诺。由于电视机所属的电子产品型号很多,对于是否遵守了在这个领域的承诺的监督十分困难,所以电子领域的承诺的授予事实上极为罕见。但是仍然值得尝试一下,欧盟在多大程度上认为就某一特定领域的型号给予适当的承诺是可以接受的。

  3、胜诉的标准

  在反倾销诉讼中,胜诉的标准决不能仅以是否对其征收了反倾销税来衡量。如果在反倾销调查结束时没有向出口商的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据此就认为这名出口商“赢得”了这次反倾销调查,那么中国以外的国家在这方面的记录并不比中国更好。在反倾销调查中,成功的尺度不尽相同,但一般认为成功的标准应当定为:虽然出口商的产品被征收了反倾销税,但这名出口商仍然能够在具有竞争力的情况下在欧盟销售其产品。这可能需依赖下列各种不同的条件才能实现:欧盟生产能力不足、其他国家没有货源、货源不足或没有竞争力、某些中国出口商比同样被作为反倾销调查对象的其他出口商面对的反倾销税结果更为有利。

  二、中国在反倾销应诉中面临的难题

  l、市场经济国家标准

  中国企业赢得反倾销诉讼的最大障碍,就是市场经济国际标准的适用。一直以来,中国都不被认为是市场经济国家,欧盟虽然对中国的改革给予鼓励,但其法律和审判实践都不认为中国的经济已经达到市场经济国家所应具备的先进程度。反过来,欧盟机构拒绝给予某些出口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原因反映出西方国家对这一问题进行判断的基本思路,这些原因是:

  公司由国家部分或全部拥有;

  有义务向国家所有的供应商购买原材料;

  仅支付数额很小的费用就可以享有土地使用权;

  存在易货贸易;

  国内销售被限制或禁止;

  会计要求不完善,没有足够准确或具体的财务报表;

  公司执行价格法,进行亏本销售;

  国家干预能源价格。

  ……

  2、关于替代国的选择

  本人以为,选择一个市场经济国家未决定中国产品的国内价格或生产成本是一种冒险行为,而且永远不会得到正确的结果。这是由于其产品不同,经济环境可能存在显著差别。至于新加坡(彩电倾销案中选择新加坡为替代国),它的市场远远小于中国的国内市场。因此,不论是生产或销售的成本结构,还是总体费用和管理费用都可能与中国的产品有巨大差异。据此把新加坡的正常价格,尤其是结构正常价格,与中国的出口价格相比较,可能会扭曲倾销。欧盟委员会曾在早期调查中指出了这一点。但中国企业的最大问题在于,虽然他们不同意选用新加坡作为替代国,但在选用哪一个国家作为替代国这一点上又无法拿出提议并提出相应的证据,或者即使拿出了提议,也得不到该国生产商的配合。这是中国企业在反倾销应诉问题上的一个致命伤。

  3、统一应诉的弊端

  中国由行业商会来统一协调反倾销应诉这一做法事实上也对企业的应诉起到了副作用。有商会统一应诉,无形中给欧盟委员会造成这样一种印象:中国出口企业都相互通气,价格和成本也是互通的,所以只能征收单一的反倾销税。而其它受欧盟反倾销调查的国家的出口商和厂商部分别聘请各自的律师,不会也不可能互通声气。现在,中国的企业已开始意识到统一应诉的弊端,在最近的钢铁案中,几家企业都表示要分别应诉。目前看来,应诉公司得到单一的反倾销税的条件已基本成熟。经过律师的努力,可以促成其早日得到适用。

  三、反倾销诉讼中的应对策略

  l、初期防范机制

  一般来说,所有的出口企业都面临被控倾销的可能。为避免其它的倾销指控,中国的企业应建立起对倾销进行监控的机制。初期,应对以下信息进行搜集整理:

  取得市场经济地位或个别对待的要求;

  应被中国企业接受的可作为候选替代国的国家的产品性质、价格水平和生产成本;

  对欧盟的出口价格和出口数量的发展,及相关产品在欧盟市场的发展(关于欧盟生产商生产的产品的价格、市场份额、生产数量和其利润)。

  搜集到以上信息后,就可以对是否会有新的反倾销调查的可能性进行风险评估,建立纠正机制来限制出口或调整对欧盟的出口价格,从而减小引起反倾销调查的风险或减少损害幅度。当然,为了达到此目的,其他中国出口商必须实行相似的监控行为并在需要时采取纠正措施。若其他出口商继续以低价大量出口,仅一个出口商的行为不会明显减少引起反倾销调查的风险。

  2、替代国标准下的对策

  除了保证得到市场经济地位或个别对待外,如果正常价格仍然根据替代国决定,我们建议:

  了解进口国的反倾销法律如何运作,倾销幅度、正常价值如何计算,以便预测出案件最终可能出现大结果;

  确保欧盟委员会透露尽可能多的非保密信息。以确保建立替代国的正常价格,从而可以和出口价格进行比较(如:当正常价格依生产成本而建立,那么为什么这种评估是准确的以及成本价格是如何计算的,对正常价格是否进行了调整从而与中国的出口价格进行合理的比较,包括正常价格基于哪一贸易水平产生,这一贸易水平与中国对欧盟的出口贸易是否是可比的);

  确保中国出口商拥有关于与中国电视接收器相类似的欧洲电视接收器的技术特征的全部信息,从而确保用于计算倾销和损害幅度的模型被准确制作;

  仔细查阅欧盟生产商递交的非保密文件,若文件不充分,就应将非保密信息合理地交给这些生产商,使中国专家更好地评估欧盟的损害情况,并说服欧盟委员会去要求欧盟生产商完成其递交的非保密文件;

  与欧盟的进口商和使用者联络,说服他们向欧盟委员会提出建议,更重要的是让他们建议参与倾销决定的欧盟成员国政府官员表明欧盟生产商没有受到损害,或没有受到中国出口产品的损害,或表明征收反倾销税或超出一定标准的反倾销税会极大地影响和阻碍欧盟使用者工业的发展。

  3、配合反倾销调查

  当反倾销调查开始时,出口商可能会避免对调查给予配合,并打算采取诸如降低出口价格等措施来保持其在欧盟市场的份额,或采用其产品的替代品以免于可能被征收的任何反倾销税,或改变其产品的某些组成部分的来源以改变其中国产地。中国出口商应警惕这些作法可能是短命的。当出口价格被降低时,欧盟委员会可以进行所谓反吸收调查,这可能会导致反倾销税的加重。当对产品进行了轻微改变,但并不能使产品被排斥于海关所列的反倾销税征收对象或提出倾销的商品范围之外时,这些税可能会在将来的出口中被征收,欧盟的海关当局甚至会在从征收反倾销税决定生效之日起用追溯的方式在最长三年的时间内对已经清关的产品加征逃避掉的反倾销税。此外,还可能引起所谓反规避调查,其结果可能是以零部件形式出口的产品或关键部分出口自中国的产品仍成为反倾销税征收的对象。而中国出口商必须从反倾销调查一开始就与进口商进行合作,因为在反倾销调查初始阶段取得合理结果的机会最大。

  无论如何,中国于2000年1月宣布取消对私营经济发展的限制,受到欧盟的欢迎。欧盟已将此记录在案,表示将有更多的中国公司会得到市场经济地位待遇。也就是说,欧盟内部存在着把这一待遇授予中国公司的政治倾向。同时,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虽然这并不一定意味着欧盟将在对中国进行反倾销调查时自动给予完全的市场经济待遇,但也意味着世贸反倾销协议条款的剩余部分将变得适用于中国,中国的企业可通过世贸争议解决制度行使对于适当遵守这些条款的控制。相信通过努力,中国企业最终将会获得市场经济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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