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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的婚姻风险
发布日期:2010-02-16    作者:杨德明律师
对每个人来说,一段婚姻的失败都会牵扯到很多复杂的问题,其中有妇女的权益保障问题,有儿童的利益保障问题,有婚外恋的伦理道德问题,也有财产的分割问题。但对于企业家来说,特别是民营企业家,问题还远不止这些。
首先是企业与家庭的关系。民营企业的一大弊端就是家庭与企业的界限不是很清晰,企业财产与家庭财产实际上就一回事。一旦家庭出现危机,其结果往往是殃及企业,有时还会导致企业的垮掉。我们不难想像如果吕岩在本案中最终胜诉而进行财产分割,这对中力公司来说将是一场怎样的灾难!
其次是企业家的角色问题。民营企业家既是"家长",同时也是"厂长",在承担家庭责任的同时也承担着社会责任,比如向国家提供税收,创造社会财富,为社会提供就业岗位等,一旦婚姻家庭出现了危机,就必然会影响到社会责任的承担,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低效运作。
民营企业家要如何规避这样的风险以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行呢?第一,要严格界定婚前财产的范围,这对于那些在结婚前就已经很成功的企业家来说特别值得注意,在界定婚前财产后要进行必要的公证或约定;第二,推行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允许夫妻之间就财产问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约定,比如约定哪些是共有财产,哪些是个人财产;第三,完善财产登记制度,让夫妻双方做到心中有数,在发生财产纠纷时法院也能有所依据,如海远公司的经营效益如何、是否真像黄华所讲的巨额亏损等,对这些情况进行取证,已超出了律师的能力范围;第四,要界定个人财产与其他家族成员财产的份额,这在家族企业中更为重要;第五,民营企业如果采用公司制,应该在公司章程中写明对这种股东婚姻风险的应付对策,赋予董事会在处理这类事件上的一些权利,以最终保护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如提出让比尔·盖茨和他夫人梅琳达签订婚前协议的人就不是比尔夫妇中的任何一方,而是微软董事会;第六,资产与债务要明确,比如在本案当中如果真的像被告所说的那些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形,那就根本谈不上财产的分割问题,相反,应该是一个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问题;第七,财产的担保、抵押、借贷等法律关系要理清楚,免得一旦出现危机时而使得法律关系更加复杂化。
最后要强调的是,企业家不能因为规避这样的风险而损害妇女、儿童的权益,规避风险应该合理、合法、有预见性地进行,其目的是为了保证企业的运行不受企业家婚姻危机的影响,千万不要理解成财富在企业家的婚姻里只是个金钱问题,它还牵扯到公司的安危和事业的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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