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亲戚关系签订的承包合同有效吗
原告:杨某等西洲村300名村民。
诉讼代表人:杨某,男,35岁,住西洲村。
被告:刘某,男,34岁,住西洲村。
被告:西洲村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丁某,该村村长。
丁某为西洲村村长,刘某系其侄儿。1994年3月该村就杨某承包期已满的果园进行公开招标,刘某与杨某同时参与竞标。刘某提出承包期为5年,每年向村委会支付承包费6000元,杨某提出承包期为10年,前5年每年向村委会支付承包费8000元,后5年每年向村委会支付承包费1万元。后该村村委会以杨某提出的承包期过长为由拒绝了杨某的承包要求,随后即与刘某签订承包合同,合同中规定:承包期为10年,刘某每年向村委会缴纳1 000斤柑橘。该合同引起了杨某与其他村民的不满,1995年1月,杨某作为该村300村民的诉讼代表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刘某与该村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违反法律法规,损害集体利益,要求确定其无效。
[审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丁某在刘某与杨某竞标期间,疏通村委会其他成员,以杨某承包期过长为由拒绝其承包要求,并故意降低承包指标,将该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很低的承包指标承包给自己的侄儿。法院遂依法判决该村村委会与刘某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杨某享有优先承包权。
[评析]
法院所作的上述判决是正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该法第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土地承包应当遵循民主协商,公平合理的原则,并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本案中丁某利用其村长职务,串通村委会其他干部,以杨某承包期过长为由将其承包期满的果园发包给其亲戚刘某,而事后订立的承包合同中承包期与杨某提出的期限相同,且承包费很低,既未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民主协商,也未经过民主议定程序,而是采取“暗箱操作”的手段,非法限制了杨某平等的土地承包权利,因此,丁某操纵村委会与刘某所订立的承包合同应归于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