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字】煽动颠覆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岳正中。
被告人岳正中于1993年1月到天津华夏证券公司工作。1998年6月以来,岳正中认为单位副总经理饶晓等在业务、管理、组织纪律等方面存在问题,多次以书面形式向总公司或总裁赵大健反映未果。同年7月31日,岳正中因无故旷工被开除。为此,岳正中对饶晓极为不满。1999年5月,岳正中为达到报复的目的,以饶晓署名,用原单位盖有印鉴的空白信笺,书写了“美国及北约集团:我公司全体员工支持你们对中国大使馆的轰炸,对中国这样不讲民主和人权的国家,对共产党这个腐败组织,就应给予必要的教训,希望今后能与你们密切合作,共同为改进中国的人权状况而做些工作”等内容的信件,并复印多份。同年5月18日将其中一份投寄美国驻中国大使馆。同年10月10日,岳正中在本市举办世界体操锦标赛期间,将上述信件的复印件二封,分别投寄天津天宇大酒店世体赛新闻中心美国美联社记者和英国路透社记者。同年12月6日,岳正中用盖有北京金海湾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的空白纸,书写了“坚持反对取缔法轮功,反对侵犯人权,支持美国政府立场,李洪志回国,请签名后寄往美使馆(对今后赴美有益)”等内容的信件,又分别投寄天津大学学生会、南开大学学生会。经侦查,被告人岳正中被国家安全机关抓获归案。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岳正中因被原工作单位辞退而对原单位负责人及社会产生不满。1999年5月,被告人岳正中用原单位盖有公章的空白信笺,书写了“美国及北约集团:我公司全体员工支持你们对中国大使馆的轰炸,对中国这样不讲民主和人权的国家,对共产党这个腐败组织,就应给予必要的教训,希望今后能与你们密切合作……”等内容的信件。其将此信复印多份后,于同年5月18日将其中一份寄往美国驻中国大使馆。1999年10月,在本市举办世界体操锦标赛期间,被告人岳正中于同年10月10日将上述信件的复印件分别寄往天津天宇大酒店世体赛新闻中心美国美联社记者、英国路透社记者各一封。1999年12月6日,被告人岳正中用盖有北京金海湾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的空白纸,书写了“坚决反对取缔法轮功,反对侵犯人权,支持美国政府立场,李洪志回国,请签名后寄往美使馆(对今后赴美有益)……”等内容的信件二封,分别寄到天津大学学生会、南开大学学生会。对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和出示了饶晓、李依萍等证人的证言,天津大学、南开大学学生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物证等证据。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岳正中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庭审中,被告人岳正中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但辩解,其投寄信件只是想整治原单位领导,使他受到处理,对国家和政府没有意见,并不想煽动颠覆政府。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岳正中不具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主观故意。岳正中写信是因为与单位领导的矛盾及被开除引起的,其没在任何场合流露过反党、反社会主义制度的情绪,没有反对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其写信是为嫁祸他人,达到报复、整治他人的目的,所书写的信件不会流入社会,客观上根本不可能起到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目的,请法庭考虑。
【裁判要点】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岳正中因对原单位领导不满,处于报复动机,多次以他人名义,书写投寄具有反动内容的信件,图谋嫁祸于他人进行陷害,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应依法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岳正中犯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不当。被告人岳正中及其辩护人所提出的其行为不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辩护理由,经查属实,故法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岳正中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00年2月25日起至2001年2月24日止)。
二、获案犯罪工具圆珠笔一支依法没收。
【争议焦点】
被告人岳正中的行为是否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法理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为被告人岳正中的行为是否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要判断其是否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首先得弄清楚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含义和相关的构成要件。如果被告人岳正中的行为满足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含义和构成要件,则其很清楚地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所谓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根据此定义,可以很清楚地看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方式主要为造谣、诽谤,但也并不排斥其它方式,只要此方式能达到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效果。这是对行为方式的界定。另外分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是从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两方面进行分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主观要件是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故意;客观要件则是实施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本案中岳正中因为对天津华夏证券公司副总经理饶晓不满,伪造饶晓的签名书写“美国及北约集团:我公司全体员工支持你们对中国大使馆的轰炸,对中国这样不讲民主和人权的国家,对共产党这个腐败组织,就应给予必要的教训,希望今后能与你们密切合作,共同为改进中国的人权状况而做些工作”等内容,并进行投递和宣传。很显然,这些言论以及岳正中的宣传等行为都满足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造谣、诽谤等行为方式,也符合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客观要件,即实施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如果岳正中的行为也满足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主观要件,则其行为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无疑。
被告人岳正中在答辩中声称其主观目的是为了报复饶晓,而非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其所实施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行为都是为了报复饶晓,因此其行为不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但我们认为,被告人岳正中虽然一开始并没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主观故意,正如其所说,其主观的目的是为了报复饶晓,但是其之后实施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是其主动追求的,正是其积极的行为造成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后果,因此,我们认为,被告人岳正中存在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行为的故意,将本案表述得更清楚些,即被告人岳正中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是一个单独的行为,此行为就能认定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但之下有个更深层次的目的,即为了报复饶晓。
因此,综合来看,本案被告人岳正中的行为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
法律界网站提示:行为虽然一开始不具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故意,而是意图去实施其它行为,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为手段而实施,也可能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因此,公民应对此有一定的了解,积极规范自身的行为,否则会酿成本案的悲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 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仁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李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