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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西直门大火遭殃邻居获赔16万
发布日期:2010-01-30    作者:110网律师
  北京:西直门大火遭殃邻居获赔16
文章来源:北京晚报 | 作者:郭晶华 孙莹
| 时间:2009-08-04 15:29:11
     本报讯(通讯员郭晶华 记者孙莹)发生在去年情人节的北京西直门大火引发了连环诉讼。在法院判决失火房屋的房客、物业公司、房产中介都存在过错赔偿房主赵先生损失之后,在大火中被殃及池鱼的邻居贾先生夫妇又提起诉讼索赔损失。记者昨日获悉,北京西城法院一审判决用火不当的房客及管理不善的物业公司赔偿贾先生夫妇物品损失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6万余元,房主及房屋中介承担房客赔偿的连带责任。
    贾先生夫妇住在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12号楼,隔壁是邻居赵先生。去年214日早晨,赵先生家的房客张小姐使用电器不当引发火灾,大火不仅使赵先生的房子损失殆尽,还殃及邻居贾先生夫妇家被烧毁。根据消防部门的调查,负责事发居民楼管理的物业公司,未能保障消防设施的正常有效使用以及院内消防车通道畅通,致使延误了救火行动,导致火灾的蔓延、扩大,对火灾负有间接责任。而为赵先生出租房屋的中介公司将房屋分别出租给多人。为了追回房屋损失,贾先生夫妇将房主赵先生、房客张小姐、物业公司、房产中介等一并诉至法院索赔50余万元。
    在法庭上,房客张小姐认为自己及时报警,不应担责,而房主、中介、物业一个也脱不了干系。“房产中介经纪公司将房屋承租给了六七个人,增加了安全隐患;房主赵先生妨碍消防通道、出租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物业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消防设备正常和消防通道通畅,都应当承担责任。”物业公司虽然认可消防部门认定其对火灾的蔓延负间接责任,但认为他们已经给贾先生夫妇垫付了9万余元费用,履行了相应的义务。
    起火房屋的房主赵先生和房产中介则分别表示,他不是火灾的责任人,没有过错。中介公司的代理出租行为也没有过错,与火灾发生没有关系,因此都不同意贾先生夫妇的索赔要求。
    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证实,张小姐在使用电器设备方面存在过失,引起火灾,应对火灾造成贾先生夫妇的合理损失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物业公司未能保障消防设施的正常有效使用以及院内消防通道畅通,致使火灾发生时,该楼室内消火栓无水、院内消防通道被占用,延误了救火行动,导致火灾的蔓延、扩大,对火灾造成原告的合理损失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房产中介将房屋分别出租给多人,增加了房屋的安全隐患,应与张小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房主赵先生作为产权人,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应与中介公司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张小姐赔偿贾先生夫妇物品3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房主赵先生和中介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物业公司赔偿物品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计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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