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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主体信用的缺失与补救
发布日期:2010-01-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对社会信用的缺失必须进行综合治理

  1.除政府加强自身信用建设,尽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信用度外,应当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强对企业、组织及个人失信行为的治理。

  2.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制定与其相适当的法律制度规范,这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社会经济秩序治本之策。

  (1)通过广泛宣传与诚信教育,普及信用知识,引导市场经济主体加强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做到守信践诺;

  (2)建立与完善产权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中只有产权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的法律环境,市场主体在追求长期经济利益时才会讲求诚实信用。

  (3)构建与国际惯例接轨的社会信用体系。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架构是由社会信用制度、信用管理和服务、社会信用活动、监督与失信惩戒机制等方面组成。这几方面建设在当今全球经济一体化背景下,既要与我国和谐社会建设相协调,也要与国际惯例接轨。

  (4)加强征信立法建设与对征信市场的监管。征信体系建设是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征信立法是保障。目前,我国征信立法滞后,所以在征信活动中存在着不规范的问题。在我国,就全国范围而言没有统一的征信立法和征信机构。为此,需要加快征信立法。同时也要建立相应的监管机构与措施。

  (二)政府信用缺失的补救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应有个准确定位,并做到依法行政,提高政府信用度,是打造法治政府、诚信政府、服务和责任政府的基本前提。

  1.从政府的诚实信用原则与理念而言,一是政府须树立公共资源配置的信赖保护原则。该原则主要解决行政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例如凡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这不仅是信赖保护原则的要求,也是对宪法保护财产权利原则的体现。二是政府应坚守诚实守信原则。该原则有助于解决政府“朝令夕改”,“政府违法,百姓买单”,“空头支票”等问题。三是政府应坚持依法行政的价值取向,服务于社会与人民,取得公众的信任。政府的职能之一是做好公共服务,在行政观念上,依法行政既包括公益服务,也包括私益服务,避免存在仅局限于单纯的公益或私益的服务意识。

  2.从信用立法与实施角度讲,其适用于包括政府在内的所有市场主体。为了使政府打造成为社会为人民负责任的政府,并取得社会与公众信得过的政府,政府应做到:(1)切实加强政府工作人员的法治与职业道德建设,增加工作透明度,对于面向社会和面向群众承诺的事项必须做到,不能打折扣。(2)完善惩罚法律制度,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失信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为了保障政府工作人员守信,有关部门对政府需制定信用等级评价标准,保证诚信建设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3)实行失信公示制,以保护诚信原则的实施。但须注意保护客户商业秘密与个人隐私问题。

  (三)企业与个人信用缺失补救——建立健全诚信法律制度与监管制度是挽救企业与个人信用缺失的前提

  1.加快我国信用法律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企业与个人信用体系。立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在制定企业信用或征信法律法规制度时,应考虑以下几个问题:(1)在立法目标上,既要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又要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在征信监管模式上,应由高层次的机构担任监管职责。这是因为目前我国征信业刚起步,运作不规范,大部分企业与个人原始信息数据都掌握在有关银行、税务、工商等部门,少部分掌握在有经营销售或中介机构,出于对政府的信赖,信用的监管权由政府或其授权部门行使比较适宜。(2)确保信用信息的安全与有效性。即在信息的征集、记录、使用信用信息数据等环节中除法定情形外,不得滥用,应保证信息的安全性。同时也要保证信息的真实有效,否则会影响信用评级效力。(3)要明确信息征集机构的地位与界定征集范围。建立合法获取、录入和披露使用信用信息的机制。(4)在企业与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应与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协调一致,防止出现重复与冲突。

  2.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惩罚力度。从总体上讲,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的制裁力度都不大,这也是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

  3.制定企业信用等级分类标准,建立企业等级评级制度,保证与促进企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现实国家工商总局已出台了对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意见,并将企业分为A、B、C、D四级,有的对失信企业列入“黑名单”之中,这些做法是治标还是治本或者标本兼治,学术界可能有歧见,但不论如何,有一点值得肯定,对企业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这些措施起到规范、制约企业信用交易的作用。

  4.对企业失信行为达到一定程度或具备一定条件时,强制其实行破产制度,对失信企业是个致命的打击,也是最严厉的惩罚,此措施可供决策部门参考。(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蔺翠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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