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法庭享有广泛的管辖权。首先,从对人的管辖来看,少年法庭管辖对象的少年年龄,上限年龄比普通法院的刑事责任年龄较高。美国绝大多数州均规定未满18周岁者属少年法院管辖对象。对于下限年龄,多数州均无明确的规定。其次,从管辖的行为对象来看,少年法庭除了处理少年的犯罪行为,也处理不良行为和违法行为,对于身份罪以及遭到家庭遗弃、虐待的少年保护案件都有管辖权。再次,少年法庭通过对少年罪错负有责任的父母或监护人进行责难的做法,来提高抚养未成年人的标准。少年法庭在处理青少年罪错案件时,其父母也要受到审判,当该父母认为需要对少年罪错负责时就要被判处罚金、缴纳少年在教养院中的费用,甚至被监禁。
少年法庭的调查范围具有全面性的特点。少年法庭的社会调查主要包括:目前的罪行、以前的犯罪记录、家庭监护情况、教育程度、目前经济状况、医疗史、社会环境影响情况,如有可能还要提供心理和精神状态评估报告等。少年法庭的法官常被授权调查受审青少年的个性特征和犯罪动因,而庭审之前和之后的调查工作则由专门的缓刑官或监督员来进行。如伊利诺斯州的《少年法庭法》明确规定:“被法定选定为监督员者,将负法庭执事之责。当孩子被带到法庭来之前,法庭应事先通知监督员;监督员的职责是根据法庭要求对孩子进行调查;在案件审理时代表孩子利益出席法庭;根据法官要求向法庭提供情况和帮助;以及可能按法庭指示在审理前或者审理后负责照管孩子。”该做法主要是通过监督员的社会调查以保证法官给予更加客观公正的判决。缓刑官或监督员社会调查的内容、还有他们的建议和看法将直接影响法庭对青少年的判决。
少年法庭的诉讼程序非刑事化。少年法庭设置的宗旨是为了青少年的利益,帮助、指导违法少年,而不是一个定罪量刑的司法机构。因此,少年法庭的审判程序非常不正规,庭审就像一次讲道理的会谈。美国对少年犯的审理非常简单,犯罪学者埃德文•莱迈特把它称为“三分钟少年时”。少年与法官以一种非正式的方式进行交谈,被带到少年法庭的少年得到的是父母般的关心和照管,而不被当做犯人看待。在证据的可采性上,无需遵行刑事诉讼规则,法庭不仅承认传闻证据,还会千方百计寻找这种证据。
少年法庭的法官对少年的判决有以下几种:(1)撤销诉讼,在审理阶段虽然认为少年的行为构成犯罪,但因其他原因撤销案件;(2)罚款或者赔偿;(3)心理治疗,这种措施常常用于中产阶级的少年以免送他们到不合适的地方;(4)缓刑,是少年法庭最常用的处罚措施,有的州还规定少年在被送入拘禁机构前,必须有缓刑处置失败的经历,但罪行特别严重的除外;(5)交付寄养家庭或者亲属,主要适用那些无人照顾、生活不能自理的少年;(6)送非寄宿设施;(7)安置于团体之家、私立机构或者地方处遇设施;(8)送心理医院,接受这一处罚的少年必须接受心理检查;(9)拘禁于公立训练学校,相当于少年监狱,是少年法庭不得已的最后选择,这一措施用于那些有严重犯罪行为的少年;(10)送成人矫正机构,如果少年所犯罪行特别严重,并且不适宜在少年矫正机构里进行矫正时,则接受这一处罚措施。少年法庭采取上述的处置措施,具有极大的灵活性,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监禁。
作者: 韩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