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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民工与农村劳动力缴纳社保相关问题研究
发布日期:2010-01-15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近来,笔者接到许多关于社保缴纳方面的咨询电话,其中多数咨询的内容是关于如何区分农民工与农村劳动力,二者在缴纳社会保险方面有哪些区别的,鉴于农民工与农村劳动力本身非法律概念,且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对此并无明确规定,为便用人单位及农村劳动者能充分了解自身的相关权利或义务,笔者在此前述两个概念及其社保缴纳方面的异同做一简要分析。       一、农民工与农村劳动力的区别       农民工,本身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且农民工定义本身就带有一定的歧视性,关于农民工的提法,也并未出现在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中,主要散见于政府的政策性文件中。       北京市在《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中将农民工定义为:“本办法所称外地农民工,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具有外省市农业户口,并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在《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中将农民工定义为:“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具有本市或外埠农村户口的劳动者(简称:农民工),应当依法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       而农村劳动力这个定义,笔者认为其本身更倾向于一种统计学或社会学、经济学上的概念,也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根据《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农村劳动力主要是指:“本办法所称农村劳动力是指具有本市农业户口,男16-59周岁、女16-49周岁,具有劳动能力,已经就业或目前无业正在寻找工作的人员。”       笔者认为,根据北京市关于农民工和农村劳动力的定义可以看出,农民工和农民劳动力两个概念本身,实际上并无本质上的区别,只是称谓不同而异,即农民工和农民劳动力均指:具有北京市或外地农业户口,具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但实践中,不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基于何种考虑,对农民工和农村劳动力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作出不同规定,并给予不同的社会保险待遇。这种将农民工与农村劳动力区别对待的做法,不仅不便于用人单位为农村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而且对于农村劳动力本身而言也是不公平的,笔者认为,相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政策,统一二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条件和待遇。       二、农民工与农村劳动力缴纳社会保险方面的异同       目前,在农民工和农村劳动力缴纳社会保险方面,北京市不仅区分农民工与农村劳动力,而且对北京市农民工、农村劳动力与外埠农民工、农村劳动力也加以区分。下面笔者分别加以讨论:       (一)农民工、农村劳动力医疗保险的缴纳       1、按北京市或外地农民工身份参保的       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按北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纳(目前是2236元),单位按照该基数缴纳1%,农民工个人不缴费,不建个人账户,不累计缴费年限,无社保手册,不能享受普通门诊的医疗保险待遇,当期缴纳当期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农民工就医定点医院由单位统一选择辖区内2家二级或三级医院作为定点医院,农民工住院时需从社保部门领取《农民工住院就医卡》。       2、按北京市或外地农村劳动力身份参保的       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以农村劳动力个人的工资为基数,单位缴纳10%,个人缴纳2%+3,享受与城镇职工相同的医疗保险待遇,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也与城镇职工相同。       (二)农民工、农村劳动力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缴纳       1、北京市农民工、农村劳动力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缴纳       (1)按北京市农民工身份参保的       养老、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按照北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平均工资计算(目前为800元),养老保险单位按前述基数承担20%,个人承担8%,失业保险,单位按1%缴纳,农民工不缴纳个人部分。       工伤、生育保险按北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目前为2236元),个人不缴费。       (2)按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身份参保的       养老、失业保险按个人工资基数缴纳,并且以北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为下限(目前为1490元),养老保险单位按前述基数承担20%,个人承担8%,失业保险,单位按1%缴纳,农村劳动力按0.2%缴纳。       工伤、生育保险按个人工资基数缴纳,并以北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下限(目前为2236元),个人不缴费。       2、外埠农民工、农村劳动力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缴纳       北京市对外埠农民工、农村劳动力在缴纳养老、失业、工伤保险方面不加以区分,按照统一标准缴纳,外埠农民工、农村劳动力不能缴纳和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外埠农民工、农村劳动力缴纳养老、失业的,以北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为基数(目前为800元),养老保险单位按前述基数承担20%,个人承担8%,失业保险,单位按1%缴纳,外埠农民工、农村劳动力不缴费。       外埠农民工、农村劳动力缴纳工伤保险的,按照北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       三、农民工或农村劳动力身份参保的选择与争议       在农民工与农村劳动力在缴纳社会保险方面存在差异的情况下,无异以农村劳动力身份参保,对农村劳动者(包括农民工与农村劳动力)而言更为有利,但正如笔者前述所言,农民工与农村劳动力两个概念本身并无实质区别,且实践中相关政府部分也未出台如何区分农民工与农村劳动力的具体、可操作性的标准,导致实践中,农村劳动力究竟以农民工身份,还是以农村劳动力身份参保,无可依据的具体标准,用人单位一般为了节省成本,都以农民工身份为农村劳动者参保。       就农村劳动力究竟应以农民工身份,还是以农村劳动力身份参保的问题,笔者曾专门咨询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得到的答复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但笔者认为,在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劳动者处于弱势的现实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协商确定,恐怕只能是一种镜中月,水中花,看起来很美,但触不可及。且在劳动者坚持按农村劳动力身份参保,用人单位坚持按农民工身份参保的情况下,究竟以哪个为准?若用人单位坚持按农民工身份为劳动者参保的,劳动者有无其他救济途径?可否申请劳动仲裁或投诉?仲裁或投诉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又以何种标准确定参保身份?       笔者认为,应直接统一农民工与农村劳动力的社会保险缴纳标准,以便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

【作者简介】
麻增伟,北京市力珉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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