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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S店售前对质损汽车维修合法 车主以欺诈为由双倍索赔被驳回
发布日期:2010-01-14    作者:李英俊律师
4S店售前对质损汽车维修合法 车主索赔被驳回
作者: 王雷    发布时间: 2009-09-07
 
      中国法院网讯   某公司经理周先生购买了一辆迈腾轿车,首次定期保养时发现车辆有维修记录,遂以4S店售车时未真实告知车辆维修事实构成欺诈为由,将北京运通博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本网今天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最终法院以4S店在销售前对在物流作业过程中发生质损的商品车进行维修属于生产行为的延续,未将维修事项告知消费者不属于欺诈为由,驳回了车主周先生要求双倍返还购车款的诉讼请求。
     200710月,周先生从运通博恩公司购买迈腾轿车一辆,价款为23.98万元。20086月,周先生在对车辆进行定期保养时,发现该车有维修记录。经查,运通博恩公司于2007914接收一汽大众储运部发来的上述轿车,在对该车做接车检查时发现该车发动机舱盖有0.5厘米凹型损坏,前保险杠、前叶子板有轻微脏物。按照《一汽-大众商品车物流质损的判定及处理规范》,属于B类物流质损车,且B类物流质损车是指经一汽-大众特许经销商维修站修理后能够达到一汽-大众商品车出厂检验标准的物流质损商品车。2007921,运通博恩公司从一汽大众配件中心订购发动机盖一件,并随后对上述轿车进行拆装前机盖、前杠抛光、前机盖喷漆、左右前叶子板抛光的修理操作,一汽-大众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为此向运通博恩公司支付维修费及税费共计6350元。
     周先生认为,运通博恩公司未将车辆已经修理过的真实情况告知自己,并将车辆按新车的价钱销售,构成欺诈。为此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由运通博恩公司双倍返还购车款47.96万元。周先生表示,运通博恩公司在主观上具有欺诈的故意、在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并由于运通博恩公司的欺诈行为,致使自己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
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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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线法官■
  一中院经审查后认为,周先生购买的迈腾轿车系从运通博恩公司购买,运通博恩公司是一家销售一汽-大众品牌汽车、汽车配件及汽车大修、总成大修、汽车小修、汽车维修和汽车专项修理等的专业公司。运通博恩公司接收车辆时发现涉诉车辆存在B类物流质车损,所谓物流质损是指在物流作业过程种对商品车产生的质损,包括运输物流质损和仓储物流质损,依据一汽-大众公司的规定及授权,运通博恩公司在出售前对该车的物流质损进行维修,目的是为了达到一汽-大众商品车出厂检验标准而为,而且待售机动车在运输过程中基于某些原因发生损坏难以绝对避免,销售公司在厂家授权下、在自己的技术能力范围内对轻微损坏进行修复并达到出厂标准,对生产车辆的行业来说,上述做法具有经济性和合理性。实质上该行为也是生产行为的一种延续。我国法律并未规定销售商应当将该事实告知消费者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周先生所述运通博恩公司构成欺诈、应当双倍返还购车款47.96万元的请求不能成立。
  据此,一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了周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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