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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中金融机构的风险与规避
发布日期:2004-08-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一、企业改制与金融债务逃废

  党的十五大指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方向”。“把国有企业改革同改组、改造、加强管理结合起来。要着眼于搞好整个国有经济,抓好大的,放活小的,对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为实现这一战略目标,国有企业的改制工作正在各地深入开展,并已取得初步成效。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企业改制中的许多问题正在逐渐暴露出来,特别是企业改制前、后的债务处理,成为改制过程中最为棘手的现实问题之一。

  据统计,目前大多数已改制的企业程度不同地存在利用改制逃废债务的现象,尤其是已经剥离到资产管理公司的债务,更成了不少企业千方百计争吃的“免费晚餐”。今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逃废金融债务的情况报告,该报告称:截至2000年底,在工农中建四大银行和交通银行开户的62656家改制企业,经金融债权管理机构认定的逃废债务企业达32140家,占改制企业总数的51%;逃废银行贷款本息1851亿元,占改制企业贷款本息的32%.到今年初,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向法院起诉涉及的资产总额达300多亿元,已经法院判决生效的为190多亿元,实际受偿的仅有7.5亿元,而执行困难的则达160多亿元;到去年底,信达、华融两家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处置不良资产回收的现金分别仅为50余亿元和5.3亿元。大量逃废债务已成为金融机构运营的“毒瘤”,形成了影响整个社会经济的信用危机。

  二、企业改制过程中逃废金融债务的主要形式

  逃废金融债务总是和企业的不规范改制联系在一起的。当前,企业逃废金融债务的方式主要有七种:

  一是“假破产,真逃债”。

  破产是企业逃废债的主要形式。就像单位分房时,会盛行“假离婚”一样,“假破产”给企业带来的是抹去沉重债务的巨大收益。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去年在济南开始与工商银行办理债权转让协议后,平均每两天就收到法院的一份破产通知书。有的企业在破产前进行资产转移,让破产企业成为空壳;有的在破产前变更企业性质,把国有企业变成集体企业,逃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央行6月公布的报告中点名批评了北京市平谷县“把破产作为解决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的一条主要出路”。这个县在四大商业银行开户的改制企业148户,涉及银行贷款本息3亿多元,其中有逃废债行为的131户,逃废金额近2.5亿元,也就是说几乎80%的金融债务都逃废了。

  利用“假破产”进行逃债,最著名的例子当属猴王集团破产案了。2000年8月华融资产管理公司自工商银行收购猴王集团的债权以来,猴王集团立即采取“剥离重组、分块搞活、分兵突围”的大规模资产分离活动,一年之内集团资产大幅度缩水,尤其是去年12月的短短一个月间,资产锐减了20个亿,负债反而增加。如果按目前宣布破产的资产进行清偿,债权人损失惨重,债权回收率可能不会超过10%.

  再比如重庆针织总厂破产案。重针拖欠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设备的租金1.95亿日元,一、二审法院均判决重针支付租金和利息。但是,二审判决作出后,重针即向重庆市中级法院申请破产,重针被宣告破产后东方公司共损失2.75亿日元。巧合的是,就在重针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的6天前,重庆市出现一家“重庆海外实业开发总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为1687万元,却出资4000万元购买重针。清算组未经债权人会议授权或同意,就与该公司签订了破产财产买卖协议书,原重针改换门庭继续开工,债务却全部逃废。

  世界银行在今年3月完成的一份对中国破产问题的报告中称,中国目前每年有近万起企业破产案,破产已经成为逃债的代名词。世界银行指出,中国国企的破产过程对债权人保护不够,作为主要债权人的银行一般只能收回3—10%的债权。据国家经贸委1997年完成的对东北80家破产企业的调查,平均债务清偿率仅为0.41%.

  二是“改头换面”。

  一些企业以改造和重组的方式变更企业名称,割断债权债务关系,不经债权人同意,擅自改变债务承担主体的情况越来越突出。如中国和平深圳公司在股份制规范化改造过程中,以增资扩股的方式改制为深圳市恒保股份有限公司,故意隐瞒了建行的6亿元贷款,拒不承认债务。

  三是“金蝉脱壳”。

  用企业分离的方式,将企业的优质资产分走,另设新公司,集中原公司的有效资产和业务骨干人员,无偿占用原公司的资金、品牌和销售渠道,将劣质资产留在债务企业中,使原公司变成空壳,“母体”裂变,“悬空”债务,“大船搁浅,舢板逃生”。在这种情况下,老公司实际上已经没有有效资产,也没有任何业务,当然也就无法偿还债务。比如猴王集团在宣告破产前,湖北宜昌市政府先后从猴王集团“剥离”出11家企业共计5.24亿元资产。再如吉林省吉林市管道煤气总公司将其价值1.25亿元的资产与香港捷美公司和中国新兴石油公司组建新吉美公司,同时,将所属的安装公司、设计院、经贸公司等重新经工商注册登记,带走有效资产4098万元,工商银行的7099万元贷款本息被悬空。

  四是“借优化配置之名,行逃避债务之实”。

  由于我国的产权交易市场很不完善,法律法规也不健全,这就不可避免地为某些企业逃避债务、侵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留下了空间。如有些企业在转让产权时,只转让权利,不转让义务,债务由空壳公司承受,或者企业被兼并时不进行债务清算,使债权人讨债无门。

  五是“以次充好”。

  将企业一些“垃圾”资产如破旧的厂房、淘汰的机器设备等抵偿给债权人。

  六是“先股后租”。

  即由该企业内部职工出资组建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然后再对该企业实行整体租赁经营。比如山东枣庄市台儿庄区水泥厂由现任厂长与该厂20多名职工共同出资组建了一家注册资本仅为80万元的“枣庄市台庄水泥有限公司”,再由该公司与台儿庄区水泥厂签订一份《租赁经营合同》,由该公司租赁该厂的全部资产,总价值3.3亿元,全员接收该厂职工,同时不承担该厂的一切债权债务和由此引起的任何连带责任。改制后的台儿庄区水泥厂每年只能收取120万元的租金,众多债权人的2亿多元债权被悬空。

  七是“利用政府干预,拖垮债权人”。

  在一些地方政府眼里,银行是国家的,企业是自己的,与其拼了血本还债,还不如让肉烂在锅里,而借改制之机逃废债务对企业对地方政府则是双赢之举。

  现实情况表明,几乎所有的违规破产、违法操作都与地方政府的干预有关。有些地方政府在对企业实施破产时,把安置职工、确保稳定作为惟一目标,债权人的权利得到保护与否不是份内之事;某些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从本地区本单位的局部利益出发,甚至亲自“披挂上阵”帮助企业以破产的形式逃废债务。其表现形式为:由地方政府确定破产企业的收购价格、收购单位、债权人受偿比例,尔后由企业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依照政府确定的破产方案,履行法律手续;有的地方政府先组织侵犯债权人利益的企业分立、重组,将有效资产从债务企业分离,再让最后的“烂壳”破产。猴王集团破产案中,湖北宜昌市政府表现得最为明显:在宣告猴王集团破产前,宜昌市有关部门就将猴王集团的11家资产较好的企业“下放”给了宜昌市所辖的区县,同时将猴王集团所持的3家企业的股权划转给了宜昌市夷陵国有资产公司,有的企业在“下放”时,甚至出现了资产下放、银行负债留给猴王集团的怪事。中国人民银行6月公布的报告中,就指责一些地方政府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公开或私下干预法院独立审判,纵容企业逃废债务,甚至有组织地推动企业实施违规违法破产逃废债务。

  还有少数地方政府利用行政权力,对金融机构的行动加以限制。河南一个地区政府专门制定了以下政策:凡是债权人要起诉债务人的,必须得到政法委的红头文件批准,否则不得起诉。这种做法实际上剥夺了金融机构的诉权,为金融机构的债务追偿制造了障碍。还有的地方由政府领导出面召开债权人会议,商讨解决债务的办法,但商讨的结果往往只是抵偿金融机构的一小部分债权,其余部分则要求金融机构予以减免。

  除上述企业改制中的逃债情形以外,还有诸如将债务全部由政府承担,在改制中低估资产、评估中遗漏债务,对潜在的债务不予关注,对拍卖、出售资产所得收入不按法定程序偿还银行债务等逃债现象。这种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还遗留了不少矛盾和纠纷,影响了企业改制工作的健康发展。

  企业逃废债务导致大量坏账的出现,其经济风险和道德风险的蔓延危害无穷。1998年,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分别占GDP和全部财政税收的21%和200%,上述比例已大大超过国际银行业的警戒线。大量逾期不能偿还的企业债务使银行信誉等级下降,而银行信贷资金大量沉淀于企业,又使银行无法进行正常的商业化经营。这是中国金融风险一个潜在的重要隐患。这一问题若不切实解决,不仅使国有企业陷入低效或无法运转,导致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持续扩大,直接危及国家银行的信用基础;同时,还会妨碍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的顺利进行,并进一步阻碍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

  三、企业改制过程中逃废金融债务现象的成因

  利用企业改制之机逃废债务、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现象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两大类:即法律因素与非法律因素。

  (一)法律因素

  所谓法律因素,主要指法律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和法律规范的不健全,为不法行为者逃废债务的行为留下了空间。

  第一,法律制度设计上的缺陷。

  在我国,企业通过改制逃废银行债务,有其特定的制度背景。在破产法律体系较为完善的西方国家,企业想通过转换股权结构来逃避银行债务几乎是不可能的。美、德等国的破产法律均以保护银行债权人的利益为前提,主债权人银行甚至有权召集债权人会议对危及银行债权的企业提起破产诉讼,以保全银行资产。

  而我国自80年代中期开始制定和形成的现行破产法律体系及相关法律框架,则以最大限度地保证职工安置、社会稳定为前提。银行债权,尽管近几年来也越来越受到重视,但在现有法律框架本身存在缺陷的情况下,很难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得到充分保护。这样,本来就比较薄弱的银行信贷管理体制更加经受不住企业花招百出的逃废债务的手段。银行除了能够运用有限的法律武器来对企业提起诉讼外,只能采取收旧贷新、处理抵贷资产等消极做法与逃废债务的企业妥协。

  第二,法律规定的不健全。

  比如,民法通则和公司法都规定了法人的人格制度,但没有规定法人的人格否认制度。当某些企业滥用法人制度,实行所谓的“母体裂变”、“债务悬空”等典型的规避法律的行为时,金融机构常常对其无可奈何。恶意逃废债务属于违法行为,严重的构成犯罪。但我国现行法律对此规定不足。新刑法在第三章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规定了“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但对情节和后果更为严重的恶意逃废金融债务问题却没有规定罪名,“贷款诈骗罪”等其他罪名又无法套用。

  (二)非法律因素

  所谓非法律因素,是指不属于法律制度方面的因素,如道德因素、地方保护主义等等。

  在现有的地方政府、银行和企业的博弈模式下,改制企业往往意识到,与其偿还银行贷款,赢得银行信任,从而继续获得贷款,还不如赖账不还,照样可以牵制银行,争取贷款合同的展期,或是另起炉灶,重获银行贷款。这种“赖账经济”严重恶化了社会信用,加大了银行风险,扰乱了金融秩序。

  四、防止企业借改制逃废金融债务的对策

  我们认为,遏制企业改制中的逃债行为,仅靠金融机构手持司法大棒满城尾追改制企业,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制度的缺陷以及地方政府、银行与企业间的利益冲突。只有从外部制度环境和社会信用入手,建立法律法规、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等三重防护网,打击逃废金融债务的企业,才能促使银企关系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

  (一)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

  市场经济下的经济法律体系是社会各利益主体进行经济交往的游戏规则。如果游戏规则本身对参与者的任何一方有明显不公正的偏袒,那么这个规则就不能起到应有的约束和维护正义的作用。当前,有必要修改、完善有关企业改制与破产的法律制度,强化金融机构作为债权人的重要地位;对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必须纳入刑法范畴去调整。

  据了解,针对企业逃废金融债务行为不断恶性蔓延的现象,人民银行除了成立金融监察局,以加强对金融系统犯罪的遏制力度之外,正在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其中之一是与最高人民法院协调拟订的《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有望近期出台;同时还建议国务院尽快审议通过《企业改制维护金融债权安全条例》。

  (二)尽快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市场经济的成熟标志是信用经济时代的到来,它需要有完备的社会信用制度作为保障,需要有有效的法律制裁手段。欠债不还者之所以逍遥,是因为诚实守信者没有得到相应的鼓励和收益,失信者没有得到应有的谴责和惩罚,维系信用的不能仅仅再是“三省吾身”。在正常运作的社会信用体制内,失信者是没有发言权的。

  因此,国家应尽快建立社会信用的法律制度,使整个社会信用体系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同时,整个社会应当形成诚实守信的氛围。从企业的长远发展来讲,越重视信用,未来的机会就会越多,企业才会踏上高速发展的轨道。企业的信用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可以进行融资、理财、配置资源,信用会给企业带来额外的财富;同样,信用也是一种社会财富,也会对经济的发展起到相当大的积极作用。当无形的信用变成一种资本,有形的社会信用制度构成了信用赖以生存的制度条件时,市场经济会从无序走向有序,真正的信用经济时代就会到来。

  (三)建立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三位一体的金融安全防护体系

  金融机构应建立以风险控制为目标、防范风险与转化风险相结合的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内部信贷资产风险预警机制,及时跟踪贷款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改制状况,根据监测信息,及时发现风险苗头,采取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对策。

  作为监管部门的人民银行,应尽快建立风险监控预警的信息共享和政策协调系统。建议以人民银行各地分行为中心,包括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建立金融风险数据处理和信息监测预警网络,及时分析各金融机构与贷款企业的信息。必要时,有针对性地向辖内金融机构发出风险预警信号,使其及早采取措施,减少潜在损失。

  地方政府也要规范自己的行为。地方政府应该认识到,银行债权的保全,关系到银行资产的质量,进而关系到存款人的利益,这与政府的社会稳定目标完全一致。政府应督促企业通过加强经营管理和技术创新来提高竞争力,而不是为其破坏信用、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提供保护伞。政府可以组织金融监管部门和工商、税务等部门对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联合进行打击,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信用。

  (四)加强对逃债企业的经济制裁

  逃债企业之所以肆无忌惮地无视金融债务,直接原因就是逃债的成本较小,在经济处罚力度较弱的情况下,企业甚至可以免费获得“债务豁免”。因此要强化经济制裁手段,对逃废金融债务的企业实行“不开立账户,不发放新贷款,不办理结算”等严厉制裁措施,打击逃债行为。这对具有逃债倾向的企业也将起到威慑作用。

  对逃债企业的制裁依据,主要是抓新企业注册资金的来源、原企业厂房设备的占用、原企业法定代表人重新担任新企业主要负责人等几条线索。对恶意逃废金融债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重新担任主要负责人的新企业,各金融机构不得对该企业发放贷款。

  (五)积极稳妥地支持企业依法改制

  国家成立资产管理公司的一个主要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减少不良贷款损失,保全国有资产,进行社会有效资源的再配置。目前,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从国有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共接收了1.3万亿元的不良贷款,已进入对不良贷款的处置阶段。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不良资产的过程中,如何实现使损失最小化,使收入最大化,将对企业改革和国民经济发展产生相当重要的影响。因此,资产管理公司应以推动企业改制为主要目标,和企业深化改革、加强管理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债转股等方式降低企业的债务负担,帮助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同时,应尽快建立完善的、全国统一的产权交易市场,实现资产处置价值的最大化。

  企业改制是我国当前经济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在改制过程中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都是正常的,不能因噎废食,相反我们要在改革中学习,在学习中发展,积极推动企业改制工作健康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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