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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小律师”没有“小案件”
发布日期:2009-12-24    作者:110网律师
 
只有“小律师”没有“小案件”
 
案情介绍:
       原告诉称:原告将其自有的门市,面积84.96平米,在2002年6月13日租赁给了某某有限公司,合同期限为五年,2007年7月1日期满。2002年6月13日至2002年7月1日期间有限公司对门市进行了装修改造(至今保持原样)。从2002年7月1日起做“五粮液”专卖,但合同履行到第三年时,公司经理通知原告说:“五粮液“公司不干了,合同从第三年开始交给个人履行,原告当时提出以下三点要求:
      1、与糖酒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中止协议;
      2、公司把装修改造实施归原告,原告不再追究3万元违约金;
      3、与被告签订新的房屋租赁合同。
      原经理说:“中止协议就不要签了,我把公司那份合同给你就算中止了”。原告在收回老合同后,于2004年6月30日与被告签订了新的房屋租赁合同,期限为3年,2007年6月30日期满,租金执行原来的标准。2007年5月17日,原告提出每平米100月,被告讲“同意调高租金,但涨的太高了,租不起这么贵的房子,我不再续租了”。2007年7月1日,原告与被告交涉收回房屋,被告不顾合同的约定让原告出10万元装修改造转让费。否则,不予交房。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反诉称:2002年6月13日,被反诉人将其门市房租赁给糖酒有限公司,开办五粮液酒专卖店,承租后糖酒有限公司投资近20万元对该门市房进行了装修。2004年6月,糖酒有限公司将该五粮液门市转给了反诉人,由反诉人承接了该门市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同时将与被反诉人签订的租房合同也转让给了反诉人,为便于履行,2004年6月30日,反诉人与被反诉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金为每年五万五千元(折合每平米54元/月),合同还约定合同期满租金标准应随行就市协商制定,合同期满同等条件继续出租,承租方有优先权。合同签订后,反诉人又投资5万元对门市进行了装修。2007年5月17日,被反诉人与反诉人协商制定续租后的租金问题,被反诉人提出要求房租按每平米100元/月的标准执行,根本没有协商的余地,协商未成。2007年6月5日,被反诉人没有征询反诉人在同等价格下是否还继续租赁的情况下,与第三人吴师东签订新的房屋租赁合同。2007年7月1日,被反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反诉人交回房屋。
      律师工作情况:
      一、我所接受被告委托以后,认真阅卷,认真分析争议的焦点,认为只要在租金合理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和解。于是我所律师在征求委托人的意见后,准备与原告进行调解。第一次,律师跟原告见面以后,由于租金价格差距太大,没有谈成。我所律师再次劝说委托人,让其将租金调高。第二次,与原告在租金方面达成了初步意向,但是对于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违约金的赔偿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第二次和解又以失败而告终。第三次,见面后对于租金和违约金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我所就开始准备起草新的租赁合同,约定时间,让原被告签字。第四次,原被告在我所见面,由于租金和租期的问题双方发生争执,双方各执己见,不肯让步,最后不欢而散。
      二、第四次见面以后,我所律师发现双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已不可能,现在也只能等法院开庭了。一天,律师在跟委托人谈话时,委托人说,只要原告让其经营到十月一日,过了十一黄金周,委托人就可以搬走。我所律师一看,又有了和解的希望,就准备再次进行和解。第一次,我们拨通了原告的电话,跟原告讲明诉讼对双方的利害关系,让其考虑一下,如何处理对其更为有利,希望原告能与被告达成和解,妥善解决双方的争议,以化解矛盾。经过我所律师的耐心劝解,原告终于同意让被告经营到十月一日,过了十一黄金周。第二次,我所组织双方见面,协商租金的问题。原告要求100元/平米,被告想80元/平米,在我所律师的调解下,最后以90元/平米达成一致意见,并于2007年10月30前交房。
       三、2007年10月29日,我所再次组织双方见面,协商被告交房问题,以及租金,水电费、物业费等。双方见面以后,我所将计算好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交于双方当事人让其核对。在没有异议的情况下,我所先将租金代收,然后跟双方当事人一块到该租赁房屋查看房屋现状,并到物业公司查看相关费用,经过一下午的工作,双方问题基本上解决,但是,到最后验房的时候,原告提出该门市遭到破坏,要求被告恢复原状,并赔偿相应损失,对其他方面没有异议。2007年10月30日上午,我所再次组织双方和解,经主办律师耐心跟双方当事人谈心,最后对房屋问题也达成谅解,原告不再追究被告的责任。在各方面都没有争议的情况下,当天下午,双方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上签了字,并约好什么时间到法院办理撤诉。
       案件处理结果: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共同到受诉法院办理了撤诉。
       律师所意见:针对类似的和其他的民事案件,我所坚持以调解、和解为主要办案方式,对于可以不通过诉讼就可以解决的案子,律师应耐心劝解双方当事人友好解决,争取诉前解决。对于已经起诉的案件,能庭外和解就庭外和解,庭外解决不了的,争取在开庭前调解,在庭审中和庭审后,只要有机会、有可能调解的就调解解决纠纷。我所律师,一定会本着“全力服务当事人,尽力化解矛盾纠纷,努力构建和谐社会”为办案原则,积极配合市司法局实践主题活动,为我市发展贡献力量。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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