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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对一起疑难案件的总结与思考
发布日期:2009-12-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论文关键词:疑难案件 间接证据 总结 思考

  论文内容摘要:马某某故意杀人、盗窃一案由于行为人具备一定的反侦查能力、前期侦查工作失误,以及犯罪嫌疑人翻供,导致案件证据困难。案件承办人通过正确指导侦查、精心讯问,取得了确实充分并形成证据链的间接证据,从而获得了本案的成功公诉。
  
  一、案情
  
  2005年12月7日晚18时19分,京东某高档住宅小区一栋9层公寓的地下停车库内,一个着黑色棉服、背深色挎包、戴近视眼镜的清瘦男子在57号车位附近不停地来回走动着,似乎在等着什么人。有谁会在地下车库等人呢?车库保安员的眼睛注视着他。20分钟后,男子拿出手机放在耳边,嘴里不停地说着什么,直到近19时,一辆银灰色福特牌越野吉普停进57号车位,一个年轻女子走出车外准备离开。……紧接着,女子返回,两人面对,三言两语之后,两人一前一后消失在车库单元门内的黑暗之中。
  这一幕被隐藏在车库顶棚的摄像头静静地记录了下来……
  半小时之后(鉴定推定),这名女子被杀害在这栋公寓楼房8层的一套豪华寓所中,……23时许,这名女子的尸体被其好友发现……次日18时许,侦查人员利用技侦手段,在北京新侨饭店大堂将持有该女子的手机等10万余元物品及银行卡的那名男子及其情妇卓某某抓获。
  这名男子就是马某某,上海人,40岁,从上海医科大学本科毕业后,曾为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神经内科医生,后辞职下海经商。2005年来京应聘到日本株式会社三广医疗并担任高级业务代表,案发前被该公司辞退。1995年曾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某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那名女子柏某时年27岁,与马某某同年任职于日本株式会社三广医疗,并担任该公司总经理助理。柏某离异,时尚秀美,生活优裕。案发前不久,其男友贾某为其租借了那套豪华寓所、购买了那辆高档越野车。
  在被抓获的当晚,惊魂未定的马某某供述了杀害柏某的梗概之后即全面推翻原供,辩称其与柏某在三广医疗相识后成为男女朋友。在相处的近半年时间内,两人曾经多次在柏某寓所内发生两性关系。案发当晚其受柏某之邀,到柏某寓所就双方感情纠纷与柏商谈分手,后将柏某作为感情补偿的上述物品带走。离开现场时,柏某一人留在家中,一切如常,当时的时间是19点30分左右。来到小区大门外3-4分钟之后,其打到一辆出租车离开,直接来到附近某银行,提取了柏某帐户内现金人民币5000元。在车上,其关闭了柏某的手机。
  
  二、审查及认定的难点
  
  一是案发后,侦查机关在现场勘查当中发现的迹象表明,本案行为人具备一定的反侦查能力,勘查人员从案发现场未提取将马某某与案件相联系的任何证据和线索。
  二是在全案证据薄弱的客观情况下,由于侦查人员未及时提取小区大门的监控录像,使得证明马某某离开现场时间的录像信息被自然覆盖,前期侦查工作的重大失误致使案件关键证据灭失。
  三是被告人马某某在被抓获后初步供认犯罪之后即全面推翻原供,使案件证据状况雪上加霜。
  以上三种情况共同促成了本案证据残缺、侦查工作陷入僵局的局面。
  
  三、采取的办案对策
  
  (一)提前介入指导侦查,及时获取有价值的新证据
  侦查机关以抢劫罪将案件移送我院审查逮捕。我院针对案件当时的证据状况,先后两次对犯罪嫌疑人马某某不予批准逮捕,马某某就此被取保释放。此后,案件经复议、复核,均被维持原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在侦查机关第三次提请批准逮捕之前,我处提前介入该案,听取了汇报、审阅了案卷,并及时要求侦查机关尽快补充部分证据,如对马某某离开现场至其到达银行持被害人银行卡提款的耗时进行侦查实验(用时14分钟)、确定被告人马某某案后在建行的提款时间(自动提款机显示的柏某帐户提款时间为当日20时54分)、推定被害人死亡时间(当日19时30分)等。此后,我院于2006年4月25日以抢劫罪对被告人马某某作出附条件批准逮捕的决定。
  在捕后侦查期间,多次与侦查机关办案人员研讨案件证据并确立进一步取证方向和新的侦查方向,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前及时获取了部分有价值的新证据。
  (二)制定详细的补侦提纲,正确把握补侦方向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经过详尽阅卷,结合前述案件存在的难点,承办人认定在被告人马某某全面翻供及现场未能发现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寻找证据直接、有效证明嫌疑人马某某杀人掠财已经极其困难。案件当时的证据状况迫使办案部门只能用一方面尽可能地搜集各方面证据去锁定被告人离开现场的时间,以此排除他人犯罪的可能,一方面揭露被告人马某某翻供不真实的方法来反向、间接地证明犯罪。
  于是,一份涵盖9个侦查方向、15项侦查工作的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从厚厚的预审卷宗中被搜索并整理出来。其中的重点工作:通过阅卷,承办人发现被害人柏某是在案发前整两个月搬到现场房屋居住的,而被告人马某某却辨称其在现场房屋与柏某接触已近半年。针对此情节,侦查机关没有进行调查并固定相应证据;案后与被告人马某某发生密切接触的马的情妇卓某某的证言与马某某的供述存在多处不符和不合常理之处……。因此,这份补侦提纲一方面要求侦查机关补充进行大量的排查工作,另一方面针对卷中发现的类似上述缺陷及疑点重点补充侦查。另外,在对被告人马某某打车离开现场至其到达银行持卡提款的耗时进行侦查实验的基础上,我处再次要求侦查机关进一步对其从现场房门至小区外打车地点之间的步行耗时进行了侦查试验(用时约3分钟)。根据两次侦查试验的结果,结合案发当晚柏某遇害后,其男友贾某拨打现场座机电话无人接听后,第一次拨打柏某手机被呼转到移动秘书台的时间(时间为当晚20时47分,贾某证实每晚21时前后必给柏某拨打电话,柏从未关机。柏某开通了手机关机自动呼转秘书台的手机服务),成功地将马某某离开现场的时间进行了反向证明,使之得以被精确锁定。获取的证据显示:从马某某离开现场至柏某被证明遇害(座机无人接听,手机关机的时间)之间的时间空白仅仅数分钟。这几份证据环环相扣,不但推翻了被告人马某某离开现场时间的辩解,而且从理论上排除了他人进入现场实施犯罪的可能,从根本上排除了马某某实施犯罪的合理怀疑。与此同时,承办人及时地调取了侨居日本、临时回国准备处理涉案房产后返回的现场房主的证言及房屋权属登记证明等书证,明确证实了其于2005年9月刚刚购买了现场房屋,后于当月底将房屋出借给柏某的男友贾某居住的事实。这两份证据直接推翻了被告人马某某有关在案发前半年期间即在山水文园与柏某接触并发生两性关系的辩解。在自行侦查的同时,承办人还就重点补侦工作汇同侦查机关一同外出调查取证,如与侦查机关工作人员一同前往河北省对重要证人贾某就案件某些关键情节进行详细的补充询问。在对补侦工作进行实时指导的同时,把握了补侦方向,保证了工作效果。
  (三)讲究讯问技巧,获取细节口供
  通过审查嫌疑人马某某的翻供,承办人发现马某某不但十分狡猾,而且其社会经验异常丰富,这恐怕得益于其高学历及多年的工作经验。又因其曾经受过8年的刑罚处罚,其反侦查能力和应对审讯能力均强于常人。在数十次翻供供述中,马某某始终坚持与柏某存在暧昧关系,并凭借其对柏某的了解,将这种关系渲染得真假难辨。除此之外,其对案件其他相关情节的陈述均含混应对,不露马脚,并且对此类情节的供述忽左忽右,无法固定,处处为其在之后的审讯中埋下翻供的伏笔。承办人认识到,针对这些与案件有关的情节,如果不能固定嫌疑人马某某的供述,就谈不上从整体上推翻马某某的翻供,从而必然影响到办案人员对案件整体的认识,进而影响到对案件的评判。因此,固定马某某供述的前提,必须迫使其交待案件有关细节,使之无法在含混不清的陈述当中游刃有余地翻供。同时,要求马某某详尽、细致交代自己翻供所述的行为过程,使其再次翻供失去时间和空间的余地,从而使翻供得以固定。在讯问马某某时,承办人选择了一个安静的周末,从马某某熟知的柏某情况谈起,不论与案件是否联系紧密,从一开始即进行细致入微的细节讯问,强迫其被动接受这种不厌其烦、几近琐碎的讯问方式,为之后在有证据依托的重要情节上获取细节口供做足了准备。在惯性思维当中,在承办人结合说理和分析的商量口吻之下,嫌疑人马某某进行了整整6个小时的详实陈述,并在记满11页的笔录纸上签上了名字。
  (四)抓住关键疑点,有力推翻翻供
  在第一次补充侦查取得令人欣喜的成果之后,承办人发现案件材料中仍无证据排除被害人柏某在搬到现场寓所居住之后的两个多月期间,马某某与之接触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不被排除,即意味着不能完全排除马某某与柏某之间存在感情,也就不能从根本上推翻马某某在案发日与柏某因感情纠纷谈分手的辩解。在经过反复思考,仍未能找到证明途径和证明方法之后,承办人不得不把目光再次集中到那摞已经翻阅不知多少遍的案卷上。经过详细审阅被告人的供述以及为此再一次讯问被告人,承办人将最后一线希望寄托在那条柏某饲养的宠物狗身上。在讯问笔录中,承办人注意到马某某曾在一次供述中谈及柏某曾经饲养一条宠物狗,但对这条狗的特征知之甚少,甚至叫不出狗的名字,辨不清狗的毛色,并称柏某委托保姆代养该宠物,故其从未见到过。如果能够证明柏某亲自在家中饲养这条宠物狗,那么……为查证这个疑点,承办人驱车来到柏某生前保姆薛某的住处调查取证,并亲自接触了柏某被害后正由薛某代为饲养的那条宠物狗。通过调查,确定了柏某生前亲自饲养并在居室内放养该宠物的事实。据此,凭借狗见到生人必会扑咬或狂叫的习性(承办人接触中发现该宠物确有此表现)这一无须证明的证据,不仅使被告人马某某口供中的各种辩解得以被全面推翻,从而使承办人更加确定了对其依法提起公诉的信心,而且补齐了间接证据重要的最后一环,为该案起诉前的证据搜集和审查工作划上了句号。至此,案件逐步具备了起诉条件。
  (五)成功公诉,水到渠成
  2007年6月25日,我院以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将被告人马某某提起公诉。庭审期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开庭对该案进行审理,公诉人将全案近70份证据分类向法庭进行了展示,增加了证据的综合证明力。在法庭辩论中,公诉人在示证基础上对案情和定性进行的透彻分析,使被告人马某某在庭审期间的无罪辩解和辩护人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主要观点的无罪辩护意见显得苍白无力,同时也赢得了合议庭对该案公诉工作的认同和对被告人马某某实施犯罪的内心确认。最终,我院起诉书的指控事实和指控罪名以及公诉意见的内容被合议庭全面采纳。10月12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四、总结与思考
  
  被告人马某某故意杀人、盗窃一案的成功办理,是以间接证据定案并成功公诉的又一典型案例。这起案件的成功公诉,为如何运用间接证据认定疑难案件提供了宝贵的借鉴。在该案办理过程中,领导的全面参与指导、承办人细致认真和勇于探索并挖掘证据的工作态度、检察机关对侦查工作的临场指导和监督及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及时自行调查取证的工作方式,是案件成功公诉的关键。
  (一)关于对被告人翻供的认识
  在当今的司法实践中,口供在刑事案件证据体系中仍然占有相当的份量。一旦被告人翻供,加之其他证据相对薄弱,案件认定难度便成倍增加。但在办理马某某故意杀人、盗窃一案过程中,我们一方面利用手中的获取的证据去尽力证明原供的真实,同时也在搜集证据证明翻供的虚假。在对翻供进行认真分析并发现其虚伪之处和薄弱环节之后,我们在讯问被告人的过程中让其将这种虚伪进行放大并固定,然后搜集证据对这种虚伪加以证明,使翻供中的薄弱环节被肢解,用证明翻供虚假的方法反向证明了原供的真实。如我们在发现被告人马某某关于其在半年的时间内在柏某寓所多次与柏某发生两性关系的供述虚假之后,即询问了其每次到达柏某寓所的具体时间、过程等详细经过,之后搜集了房主的证言对其虚假供述进行揭露,起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关于间接证据的运用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社会公众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信息交流渠道的不断增多和扩大,犯罪分子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反侦查能力也在与日俱增。在犯罪嫌疑人翻供、又没有直接、有力的证据证明犯罪的情况下,如何利用间接证据证明犯罪,成为处理这类案件的难点。我们认为,运用间接证据证明案件,所使用的间接证据之间必须能够相互印证,这是间接证据具备证明案件事实能力的前提。任何间接证据都只能从某个侧面证明案件事实的情节或片断,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有赖于若干间接证据相互组合,形成一个相互依赖、相互连接的证据锁链。孤立的间接证据既不能被其它证据印证,也不能印证其它证据,即使证据的数量众多,也应视为孤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唯有相互印证的间接证据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才足以排除其它可能性,从而得出唯一结论。例如在马某某故意杀人、盗窃一案中,我们用柏某男友贾某有关其每晚21时前后必给柏某拨打电话、柏从未关机、柏某开通了手机关机自动呼转秘书台的手机服务的证言,对其拨打柏某寓所第一个电话的时间作为发现柏某遇害的第一时间进行佐证,结合马某某到银行取款的时间、打车离开现场小区的耗时、从现场房间步行至小区大门的耗时,综合认定了马某某离开现场的时间,并将马某某锁定为本案的唯一行为人,同时排除了他人进入现场实施犯罪的可能性。为证明这一案件事实,我们先后使用了10余份不同种类的间接证据加以证明,这些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联系密切、环环相扣共同指向同一个犯罪事实——马某某离开现场的时候柏某已经死亡,从时间上排除了马某某之外他人作案的可能性。
  (三)关于公诉引导侦查
  近些年,高检院倡导“检察引导侦查取证”的改革措施,市院也于今年对分院及下属区县院下达了改革退回补充侦查提纲格式及内容的要求,这对于落实起诉工作在审前阶段的核心地位、提高侦查工作的质量、有效抑制侦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节省有限的诉讼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部门对补充侦查活动进行指导和引导,有其实体和程序上的积极意义。在提起公诉前的审查起诉阶段,往往时间紧迫,侦查机关对证明标准的不同理解,往往导致主要或关键证据缺失,取证工作的失误往往造成案件存在严重问题,同时案件已经延误了最佳取证的时机。由于刑事案件往往涉及社会关系的方方面面,又因为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承办人对案件的认识深浅不同,看法不一,对语言文字的理解往往产生歧义。一纸程式化的退回补充侦查提纲,往往难以透彻地表达公诉机关对补充侦查工作的许多具体要求。如果在诉前因对补侦方向和意图的误解导致补侦工作再次失误,势必对案件关键问题的认定造成不易挽回的影响。一但案件邻近审限,仓促起诉势必为庭审造成被动埋下伏笔,必将直接影响到检察机关指控犯罪职能的发挥,造成打击不力。因此,在诉前这一关键和紧迫的阶段,直接、有效、正确地引导侦查机关的补充侦查工作,特别是在部分疑难案件中亲临指导,就显得尤为必要。在审理马某某故意杀人、盗窃一案过程中,承办人即在询问柏某男友贾某这一关健证人的补侦工作中亲临现场,会同侦查人员一起工作,在利用侦查机关长年积累的侦查工作经验的同时,贯彻了补侦工作意图,把牢了补侦工作方向,无形之中提高了补侦工作效率。
  
  五、启示
  
  当前,随着保护人权意识的不断加强,审判机关对定案的证据标准亦日趋严格。而另一方面,因城市流动人口逐年递增、“黄赌毒”屡禁不止、收入差距拉大、社会高速发展客观上使社会心理在调整和适应过程中造成不同程度的不稳定等原因,使命案数量有增无减,特别是恶性命案频频发生,且犯罪手断愈发隐秘,不易识别,给侦破案件造成了极大困难,并在客观上造成了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过程中的存疑案件逐年增多。在案件本身存在疑点或取证工作出现疏漏的情况下,身处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之间的检察机关,当然不能一味地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做存疑不诉处理,更不能冒被判无罪的风险将问题案件全部推入审判阶段。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是否应当审时度势,发挥职能,结合具体案件走出第三条路,是检察机关办案部门有待考虑和解决的一个现实问题。但愿本案的办理过程能够给思考这个问题的人一些启示。肖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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