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生效判决的连带责任人 代偿债务后应以何种诉讼程序向债务人追偿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生效判决的连带责任人
代偿债务后应以何种诉讼程序向债务人追偿问题的复函
(1992年7月29日法经〔1992〕121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经济审判庭吉高法经请字〔1992〕1号《关于在执行生效判决时,连带责任人代偿债务后,应依何种诉讼程序向债务人追偿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生效的法律文
书,连带责任人代主债务人偿还了债务,或者连带责任人对外承担的责任超过了自己应承担的份额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请求行使追偿权。原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
主债务人或其他连带责任人偿还。此裁定不允许上诉,但可复议一次。如果生效法律文书中,对各连带责任人应承担的份额没有确定的,连带责任人对外偿还债务后
向其它连带责任人行使追偿权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