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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效应分析
发布日期:2009-12-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 要】作为一种新型的资产处理方式和融资工具,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潜力巨大。本文在阐述资产证券化融资概念的基础上,从发行者、投资者、券商、监管当局的不同角度,探索了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多赢效应,最后提出完善资产证券化融资效应的策略建议。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融资效应;定向增发;策略建议

  一、 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流程

  资产证券化,是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预期稳定现金收入的资产,通过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的方式予以出售,以获取融资,其最大的效用是提高资产的流动性。

  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流程需要经过以下步骤:

  (1)证券化资产池的构建。发起人根据融资需求确定融资目标,选择适合于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组成资产池。基础资产的选择要遵循3个标准,即风险分散度高,风险可测性强,风险控制性好。基础资产池也应该达到一定的规模,以摊薄昂贵的构建费用,实现规模经济。

  (2)建立特殊目的的法律实体SPV。发起人将被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转移给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是资产证券化运作的关键性主体,其处于发起人和投资者之间,从事购买证券化资产、整合现金流、信用增强与评级、担保并发行证券等一系列业务。

  (3)信用增级。由于资产证券的偿付依赖于被证券化的资产所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能否顺利实现,对投资者而言存在一定的风险。通过信用增级的方式,可提高资产证券的信用级别,改善发行条件,降低融资成本。

  (4)信用评级和发售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主要考虑资产的信用风险,为投资者提供证券选择的重要依据。SPV聘请信用评级机构对资产未来能够产生的现金流量进行评级,进而对信用增级后拟发行的证券进行评级。评级机构还需后续跟踪监督,随时根据资产信用质量的变化对证券评级进行调整。至此,SPV作为发行人通过银行或证券承销商等各类金融机构,向投资者销售资产支持证券。

  (5)资产池的管理与服务。SPV需要对基础资产组合进行管理,收取、记录资产组合中产生的现金流收入,并把全部收入存入事先指定的受托银行或者专门账户,以按时向投资者支付本金和利息。

  (6)清偿证券。按照证券发行时的约定,当资产支持证券到期后,由资产池产生的收入在还本付息、支付各项服务费之后,若有剩余,按协议规定在发起人和SPV之间进行分配。

  二、 资产证券化的多赢效应

  1. 发行者视角:低成本融资,提高了资产流动性和盈利能力

  资产证券化,对企业要求的门槛比发行股票和债券方式相对要低。经过信用增级后发行的证券,可以使发起人取得比自身更高的信用评级,从而可以获得低成本的融资机会。

  资产证券化对于银行意义尤为重要,首先,经过资产证券化,把银行“本金+利息”这种可能长达几十年的贷款一次性打包,作为证券产品售出,增强流动性。其次,在惜贷现象和高额储蓄并存的局面下,用出售资产的方式分流掉部分储蓄资金,能够降低资金成本,增加利润。再次,对于像住房抵押贷款和基础设施贷款,可以通过金融创新工具,使长、短期资产的转换更为便捷,在必要时对冲头寸敞口和规避利率风险。因此资产证券化在改变金融资源配置结构的同时,也改变了金融风险的配置结构,实现银行信贷风险的“减压”。

  2. 投资者视角:拓宽了投资渠道,分散风险并提升收益水平

  由于风险隔离制度将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风险与发起人的信用风险隔离开来,在资产证券化中,资产被真实出售给了SPV,这使得发起人的破产不会影响到资产支持证券的清偿,因此投资者只需要监督证券化资产池的风险,没有必要全面监督发起人的财务状况,而信用增级机构和流动性便利也为投资者提供了保障,降低了对资产池的监督成本。同时资产证券化产品具有较高的投资收益率,对于进行中、长期投资并要求投资收益稳定、风险较小的保险公司、社保基金和养老基金具有很大的吸引力。

  3. 券商视角:拓展了理财业务,提供了全新的盈利机会

  作为资本市场中重要的参与者和组织者,在资产证券化产品设计、发行及上市交易的整个过程中,券商都可以作为产品设计人、承销商、交易商、做市商、财务顾问、投资咨询机构、机构投资者参与资金运作,其中蕴含着极大的创新机会,代表了市场扩张的可行性和获利性。

  4. 监管当局视角:加强了对金融机构的监督,改善了金融机构的质量

  对于金融机构推出的资产证券化品种,经过信用增强和信用评级,更有利于相关资产风险的透明化,有助于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而金融机构资产流动性的增强,会提升长期沉淀资产的质量,降低金融机构的流动性危机,改善金融机构的质量。

  三、 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潜力

  我国具有庞大的适合证券化的资产,使得未来的资产证券化发展潜力巨大。

  (1)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据统计资料显示,近10年来,我国房地产住房抵押贷款的规模不断扩大,已成为银行贷款的主要方向之一,特别是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目前已接近20 000亿元大关。住房抵押贷款的期限长且流动性差,而住房抵押贷款的资金来源为存款负债,期限短且缺乏弹性,这类资产与负债期限的不匹配极易使金融机构陷入资金周转不畅的困境。因此大力发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MBS)已迫在眉睫,这样既能解决一直困扰商业银行 “短存长贷”的流动性问题,提高住房抵押贷款一级市场上的资金供给量;又能及时调整银行业的资产负债结构,降低财务风险;还能为投资者参与房地产业提供全新的投资方式。

  (2)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银行不良资产具有“冰棍效应”,即损失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加大,虽然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对不良资产的处置速度在加快,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目前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比例仍较高。因此,采用资产证券化,通过结构融资安排,发行不良资产担保证券,可以在较短时间内,按照低成本、高效益的原则,对不良资产采用批量处置或打包出售。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资产证券化将成为解决金融不良资产问题的重要途径。

  (3)全流通时代定向增发是资产证券化的创新举措。资产证券化不仅包括众多衍生产品,而且还能根据我国实情进行创新。股权分置改革后,随着股份全流通进程的加快,上市公司大股东采取定向增发方式将优质资产注入企业,把流动能力差的土地、厂房等资产转化为流动性强的证券资产,实质就是大股东的资产证券化。为了确保股权利益最大化,大股东不得不考虑所注入资产的持续盈利能力,这样,中、小股东的利益无形中得到了保护。而对上市公司而言,受让公司的优质资产,有助于提升其资产的协同效应,提高资产的盈利能力,同时也避免关联交易,提高信息的透明度。这无疑将极大促进我国上市公司与大股东特殊关系的解决,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四、 完善资产证券化融资效应的策略建议

  (1)加快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法规建设。资产证券化作为从国外引入的一种创新品种,其特有的交易结构和构成要素与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存在着一些不衔接、不协调的问题。如SPV设立和“破产隔离”监管等问题还不能完全从法律层面上得到有效保障。SPV是一个非常特殊的法律实体,实际上是一个“空壳公司”,经营业务往往仅限于证券,存续期也有限,这显然与《公司法》的某些规定相冲突。关于“破产隔离”监管,应考虑两个层面:一是SPV购买的资产必须与发起人实现“破产隔离”,即这些资产不会因为发起人破产而作为清算资产;二是SPV需要与自身破产风险相隔离,即SPV不会遭受自愿的或强制性的破产,这也与现行《破产法》的规定存在矛盾。因此,我国应当在总结国内资产证券化实践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经验和做法,对资产证券化的特殊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开拓资产证券化的品种和提升质量。现行我国进行证券化尝试的资产主要有住房抵押贷款、基础设施收费、出口应收款、不良资产、银行信贷等。其中,不良资产和银行信贷资产的现金流稳定性和信用能力距离资产证券化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而住房抵押贷款、基础设施收费、出口应收款的资产性质比较符合证券化操作对标的资产的要求。但是要全面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仅这些资产在种类和数量上都十分有限,况且目前资产证券化的门槛很高,只能对部分信誉高、现金流稳定充足的大型企业开放,中、小企业则很难受益于这种融资方式。因此,拓展资产证券化的种类和提升质量已刻不容缓。

  (3)打造金融机构的专业理财服务品牌。金融服务机构的主要障碍是中介机构专业服务不够,尤其是信用评级专业服务的缺乏。目前我国金融中介机构的质量不高,且只有少数券商有资格提供服务,因为存在信用度差等问题,影响并阻碍了未来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推出。资产证券化产品属于信用敏感的固定收益产品,信用评级机构对产品的信用评级报告是资产证券化产品信息披露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资产本身历史记录原因和对资产信用评级标准的缺乏,信用评级服务还远远不能满足资产证券化发展的要求。因此,随着法规制度、市场环境的逐步完善,资产证券化愈发显示出其个性化特征及其便捷的融资效应,决定了金融机构必须以全新的理财方式推出多元化的资产证券化产品,竭力打造高质量的专业理财服务品牌。

  主要参考文献:

  [1] 何小锋等. 资产证券化:中国的模式[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2] 李芯. 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实施方案及推广障碍分析[J]. 经济前沿,20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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