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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承运司机是否应赔偿被抢去的货款?》
发布日期:2009-12-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09年5月,吉水县某粮油加工厂与个体司机张某合同约定:由张某装运加工厂一车大米送往广州市某厂销售,运费1600元;售完货后,由张某领取货款并带回加工厂。合同履行中,张某售完货后领取了货款27600元返回,途经广东省连平县境内,遭遇他人抢劫,货款被洗劫一空。抢劫一案正在侦查中。为此,加工厂要求张某按合同赔偿货款27600元。 

    【分歧】 

    张某是否应赔偿被抢去的货款?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应赔偿加工厂货款27600元。本案中张某与加工厂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合同除约定有关运输条款外,还约定由张某领取货款并带回加工厂,该条款应属运输合同的附属条款,张某已接受该附属条款。按照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及合同全面履行原则、违约的严格归责责任原则,张某应安全将货款带回,并如数交付给加工厂。现张某已领取货款,且货款是在其控制之下被抢,以致张某无法向加工厂交付货款,张某应赔偿加工厂货款27600元。待案件侦破后,再由张某自行追回其损失。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管析】 

    原作者的法理分析及适用法律本人表示赞同。但是认为张某不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持异议。 本案应属于运输合同与委托合同的联合,张某承运事项及运费的约定属运输合同的内容,由张某领取货款并带回加工厂属委托合同的约定,该两种有名合同的法律适用时应分别适用各有关合同的规定。本案纠纷属委托合同的履行纠纷,应适用有关委托合同的规定,而委托合同属特殊合同,其违约采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特别在本案中张某无偿接受加工厂的委托携款返回,根据合同法第406条的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张某在本案中货款被抢,存在重大过失。

    理由是,个体司机张某明知运输路途有千里之遥,且一人驾驶,并且往返时间会遇到昼夜或自然气候的变化,作为一个搞长途运输的,更应该对社会治安的环境作最坏的思想准备,况且自己携带的是几万元的巨款,怀着侥幸心理就是是疏忽大意。如今金融网络遍布全国各地,张某只需在货款领取时,把现金打在自己银行储蓄卡或存折上,就可以避免被抢的事件发生。

    据此,由于重大过失是指一般人对该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后果都能预见到,而行为人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致使损害后果发生的过失。又由于无偿委托合同,受托人没有报酬,其承担责任相比有偿委托合同要轻一些。

    因此,笔者意见张应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待案件侦破后,再由张某自行追回其损失,又是另外回事。 

曹茂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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