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正常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秩序,需要尽快制订大量调整商品经济关系之法。“民法”作为调整经济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之一,不仅从微观上通过具体办案,运用条文,对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起着独特的作用,而且从宏观上通过指导企业依照法律规定进人市场,从事交换活动,对促进我国经济正常发展,同样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一)严格法人制度。国家如何运用民事经济法律和政策,其中尤其是民法来调整市场,使市场在法律规定下,按照国家发展经济的要求运转。在这一运转中,如何执行法人制度的有关规定,是企业进人市场的前提。“民法通则”严格规定了企业法人的条件,凡具备规定条件的经济组织均可作为民事权利主体参加民事流转。工商部门以“民法通则”有关法人制度的规定审批法人,就能使企业在市场的引导下,正确地、健康地进行生产经营。同时,法人也必须按照法人登记和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济活动,参与民事流转,从而在民事主体的资格上,体现了国家调整市场的能力。
(二)确认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民法通则”通过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严密地控制交换秩序,力求使各种交换行为在法律上有所依归。对于一些违反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行为,必须依法加以处理,使市场得以稳定。这是因为市场上的一切经济往来,都是双方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结果。通过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在各个企业之间建立了民事商事法律关系,从而促进市场经济的运行。作为国家的经济和民事管理部门为了有效地稳定市场,控制交换秩序,使市场经济向前健康地发展,必须严格地以民事法律行为的有关规定来衡量双方的交换行为是否合法;作为企业本身亦必须熟悉上述法律,并以它为准则进行交换。凡是一方以欺诈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所为的民事行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不但受害的一方应当向工商管理部门或司法部门揭发,第三者也应当向上述有关部门揭发,宣布其交换行为自始无效。即使是对那些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为了求得公平合理,当事人一方也应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
(三)加强市场管理。“民法通则”通过物权制度,规定了哪些物可以进行交换,哪些物则禁止或限制流转。在国家的市场管理中,必须无条件地加以贯彻。目前,走私淫秽物品、外烟、甚至毒品、文物和古董,均有所见,而且发现后也只是没收或罚款处理。笔者认为,经济制裁不能等同于刑事制裁,法与法之间应当是密切配合的。对于那些敢于以身试法者,除给以民事制裁外,更须按照刑法予以刑事制裁,严加惩处,狠狠打击,以震慑犯罪,警示世人。
(四)建立代理制度。“民法通则”规定的代理制度,使我们在商品生产和交换中,便利各个企业和其他权利主体之间商品的流转,避免必须因人因事直接交换的麻烦,同时也可不致因为自己的专业知识、能力不足而使经营活动受到种种限制。各种经营活动还得受到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如果事事均要通过自己的行为进行,则是不可能的。所以,自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产生以来,代理制度应运而生,各国的民事立法纷纷作出代理的规定,其目的无非是便于民事权利主体借助他人的行为进人市场,参与民事经济活动,让被代理人可以同时在不同的地点与多个相对人签订合同,又可避免知识不足或难以分身之类的种种困难。这就是代理制度与商品经济的内在联系之所在,也是代理制度的存在价值之所在。《合同法》和“民法法则”中逐步详尽地规定了代理制度的规范和原则,构成了我国民事代理制度的基本内容。如何运用这一法律制度为我国的商品经济服务,避免因为选用这一制度不妥而带来的消极作用,是当前值得探讨的问题。
(五)使用居间和行纪手段。在“市场经济引导企业”中,应当大力加以采用居间和行纪制度。因为居间使人们能够在大宗交换即买卖中及时提供和获得商品信息,促进产销挂钩;行纪作为间接代理的形式,通过行纪人对货物以合理的价格推销,一方面加速企业资金的回笼和生产的运转;另一方面通过这种合理价格,使企业了解应当如何安排生产。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作为居间人必须经过工商管理机关批准,而且一般应为法人。例如贸易货栈和生产资料服务公司等。它的业务主要是介绍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进行计划外商品买卖,以及其他法律允许的经济活动。由于居间人具有熟悉业务,了解行情的特色,能够在企业之间牵线搭桥,介绍买卖,对沟通渠道、发展贸易固然可以起到积极作用;但也比较容易出现非法经营,给国家带来不利的一面,因此必须从严掌握。行纪又称信托。它与居间不同,是信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信托事务。当前的信托公司,不仅限于商品贸易,还有专营金融和有价证券等业务,它对活跃市场、汇集资金亦有很大的作用。
(六)时效制度的意义。“民法通则”规定了时效制度,以此来稳定市场经济秩序和加速资金与商品的流转。首先,从稳定市场经济秩序方面而言,有了时效制度也就可以促使债权人及时要求实现其权利,在法定时效的期间内,可以得到人民法院对其民事权利的保护,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超过了此法定保护期间,即成为自然债务,债务人愿意履行则好;反之,不作履行,债权人即得不到人民法院依法加以保护。其次,从加速企业资金的周转方面而言,经济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而诉讼时效制度,则可以从一个侧面对加速资金的周转起一定的督促作用。除此以外,从法院审理经济合同案件方面而言,有了时效制度的规定,可以督促债权人及时向法院提出责令债务人履行的请求,对于市场经济、稳定生产和交易秩序,亦是有益的。否则,存在债务在经济纠纷,任其拖延,则可能因为证据散失,企业解散,无法取证而难以强制对方履行。 易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