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法行为应负法律责任
民事关系是极为普遍、极为重要的社会关系,这种由生产关系决定其性质的民事关系,必然反映到社会的上层建筑中来,表现为有关民事活动的道德观念、思想观念和政治观念,还表现为由各种行为规范所构成的民事活动制度。由于民事关系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任何社会的统治阶级无不重视对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总是把民事活动制度表现为法律形式,对符合统治阶级意志的民事关系加以确认、保护,而对违反统治阶级民事活动制度的行为予以法律制裁,用刑罚的方法来维护符合统治阶级意志的民事关系。古巴比伦王国的《汉漠拉比法典》中就规定:无论在任何人那里发现他的物品,都有权白行取回,法院在这方面给予协助,对于非法索取他人财产的被认为是盗窃,要判处死刑(第9-10条)。现代各国一般都在民法中明令禁止违反民事活动制度的行为,并在刑法中规定相应的刑丰责任来惩罚违法行为,防止违反民法行为的发生。日本民法第七百零九条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权利者,负因此而产生损害赔偿责任。”与此相适应,刑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公然指摘事实,毁损他人名誉的,不问事实有无,处三年以下惩役或监禁或一千元以下罚金”,和第二百五十条规定:“侵占由占自己属于他人财物、的,处五年以下惩役。世界各国也都有此类规定。
在我国历史上,经历了漫长的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的私有制社会,统治者都十分重视民法的作用,并采取“民刑不分”的形式,竭力维护私有制的民事活动制度。用刑罚的方法来处理民事活动方面的违法行为。例如,在《唐律疏义》中的户婚律、厩库律、斗讼律、杂律等包括了大量民事方面的法律规范,但对当事人的过错,则采用刑罚制裁手段。
我国民法是为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服务的,我们进行民事活动的根本目的是发展社会主父商品生产,促进商品流通,提高经济效益,不断提高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的需要。但由于法律责任不清,法律制裁不得力,各地出现许多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国家财产的行为;甚至有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休、企事业单位进行行贿诈骗、偷税抗税等经济犯罪活动;以及对公民人身权的公然侵犯。这就需要法律来进行调整,防止违法行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侵害,对违反民法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加强对违反民法行为的法律制裁。如果法律对违法行为不规定相应的法柞责任,不给予任何法律制裁,那么,法律也就失去了应有的作用。
二、法律责任的分类
由于违法的性质、情节的不同,危害民事法律关系的程度也各不相同。因此,法律要根据违法行为的程度,分别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才能有效地给予违法者以法律制裁,顶防违法行为的发生。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多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违反民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可以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三种,以下就这三种法律责任分述如下:
(一)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有的亦称纪律处分,它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和违法者所在单位对违反民法,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的一种制裁。它可由违法者所在单位主动给予处分,也可由人民法院建议违法者所在单位给予处分。在我国根据1957年国务院颁发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和1982年国务院通过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行政责任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查看、开除等七类。但这些行政责任只适用于有一定行政隶属关系的工作人员。而对一般公民如个体户、农民则不适用。能够普遍适用的是1987年1月1日起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所规定的行政责任,处罚的方式有警告、罚款、拘留。这些行政处罚适用于违反民法、破坏社会治安的行为,如该条款第二十二条规定:“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这里必须注意的是行政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它不同于党纪处分,·不能互相代替。
(二)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也是一种法律责任,它主要不是惩罚性质的法律,是违法行为人对受害人造成一定物质损害和精神创伤所承担的一种财产责任。这里既包括已经受到的损失,也包括以后必然会受到的损失。对必须承担的民事责任,可由违法者自己主动承担民事责任,如违法者不履行其义务时,人民法院可强制其承担。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防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_七述各种方式,既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予以训诚,责令具结悔过、收缴非法所得、罚款、拘留等。
(三)刑事责任是最为严厉的法律责任。是对违反民法,其情节及后果严重,触犯刑律的行为适用的。但如果仅仅违反了民法,而没有构成犯罪的严重程度,就不够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其他行政机关、团体或个人都无权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条规定,对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者实施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仪、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刑事责任能够有 效地惩罚民事活动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预防这类犯罪的发生。所以,现代各国无不用追 究刑事责任方法来惩罚严重违反民法的行为。例如,日本刑法中就规定了毁损名誉罪、侵占罪、诈欺及恐吓罪等等,其它各国也规定对违反民法的行为以刑罚处罚。
以上三种法律责任不相同,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是两种惩罚性的法律责任,主要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未决定。民享责任主要是财产方面活责任,是根据受害人受财产损失的情况予以补偿的法律义务。.根据行为的危害程度和财产受损失的倩况,可并用三种法律责任,也可单用一种法律贵任。但不能因为承担了一种法律贡任,而代替其它法律责任。
三、构成法律责任的条件
从上可知,违反民法行为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是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但构成这些法律责任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违反民法法律责任的条件是:
第一,行为人要有违反民法的行为。马克思指出:“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构成违反民法的法律责任必须有违反民法行为的存在,如果没有违法行为,也就谈不到承担法律责任。“法律的责任只是惩罚外部的活动”,法律不惩罚思想,也不惩罚符合民法的行为。违反民法的行为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方式。作为就是行为人作了民法禁止作出的行为,如假冒商标、偷税、漏税等不作为就是行为人没有作出民法规定必须作出的行为,如不履行合同的义务等。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构成刑事责任的违反民法行为须达到刑罚处罚的程度。
第二,行为人要有过错。任何正常人的行动都受人的主观意识所支配的,构成法律责任要求主客观相一致,即违法行为要求有违法意识所支配,其表现不外是故念和过失两种情况。至于那种既不是出于人的故意,也不是出于人的过失,而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原因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不能视为违法,也不能悉担法律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间歇性精神病人其精神正常时候,对违反民法的行为,要负法律责任;不满18周岁和精神病人由于其行为不能受正常意识的支配,所以,他们作出违反民法的行为,要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但不承担行政、刑事资任,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作出违反良法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有损害事实的存在。违反民法行为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事实,这是使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另一个重要条件。损害事实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没有给他人造成物质损害或精神损害,也就没有承担法律责任的必要了。此外,构成法律责任还要求违反民法的行为和后果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这是指某项损害事实的发生,确实是由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也就是说,这种违法行为是造成该项损害的原因,而该项损害则是这种违法行为的结果。如果违法行为没有造成一定的后果或不是该行为所致,就不构成法律责任。
总之,违反民法法律责任的条件必须全部符合,才能追究法律责任,缺少任何一个条件,都不构成法律责任。
周 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