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至2008年,是检察工作改革、发展的重要时期。检察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落实检察工作主题和总体要求,总结我国检察工作的实践经验,从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际需要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检察体制创新和工作机制创新。
今后三年检察改革的总体目标是:通过不断深化改革,重点解决当前制约检察工作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努力做到检察体制更加合理,检察工作机制更加完善,检察工作保障更加有力,检察人员素质进一步提高,全面增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 该意见指出,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检察院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各项改革措施,确保如期完成各项改革任务,务求取得明显实效。
今后三年检察改革的主要任务有六项。
一是改革和完善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制度,切实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为此,检察改革要探索完善刑事立案监督机制;健全对侦查活动中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的监督查处机制;健全刑事审判监督机制,完善刑事抗诉制度;完善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建立健全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的监督机制;建立健全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的长效工作机制;探索建立检察机关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在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中有渎职行为或其他影响公正办案情形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更换办案人员的制度,明确检察机关发现办案人员渎职的途径、建议更换办案人员的具体情形以及提出建议更换办案人员的程序;健全司法工作人员渎职案件的查办和移送机制;完善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范围、措施和程序,研究探索建立民事、行政公诉制度和人民检察院参与民事、行政诉讼的制度;完善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制度,规范检察长、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具体程序等。
二是完善检察机关接受监督和内部制约的制度,保障检察权的正确行使。要进一步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建立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备案、批准制度;建立以纠正违法办案、保证案件质量为中心的检务督察制度;健全和规范执法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度,重点明确执法领导责任制和执法人员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合理确认执法责任;全面实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进一步完善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以及在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听取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意见的程序,实行犯罪嫌疑人约见检察官控告违法行为的制度;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
三是创新检察工作机制,规范执法行为。检察改革要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侦查工作?健全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工作机制;继续深化审查逮捕方式的改革。进一步规范介入侦查的范围、方式和程序,健全审查逮捕中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制度,对审查逮捕工作文书实行繁简分流,完善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的衔接机制;进一步深化公诉方式改革;在检察机关实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专人负责制,有条件的地方逐步设立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工作机构;在检察工作中进一步完善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进一步深化检察委员会制度和工作机制的改革,规范议事程序,加大决策事项的督办力度,适时修改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提高检察委员会议事质量和效率;严格依法规范执法行为和办案程序;推行检察业务、队伍和信息化建设“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司法解释工作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修改完善司法解释工作程序的规定,实行司法解释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制度。
四是完善检察机关组织体系,改革有关部门、企业管理检察院的体制。要逐步改革铁路、林业等部门、企业管理检察院的体制,将部门、企业管理的检察院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明确有关检察院的经费来源、人员编制、选拔任用以及案件管辖权等;规范人民检察院派出机构的设置;改革检察机关司法鉴定机构。
五是改革和完善检察干部管理体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检察队伍。要落实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上下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采取措施加大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的协管力度;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通过考试录用工作人员的制度,实行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初任检察官的制度。逐步建立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从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中择优选拔的工作机制。推行检察人员分类改革,对检察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完善检察官晋升、奖惩、工资、福利、退休、抚恤、医疗等保障制度,协调落实检察津贴;研究制定贫困地区检察官选任录用的特殊政策,采取措施吸引人才到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检察机关工作。通过实行干部交流、挂职、特殊津贴等措施,保障贫困地区检察机关的队伍稳定和检察工作的协调发展。
六是改革和完善检察机关经费保障体制,切实解决基层人民检察院经费困难问题。要探索建立人民检察院的业务经费由国家财政统一保障、分别列入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的制度。研究制定县级人民检察院经费基本保障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