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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强民事行政抗诉书说理
发布日期:2009-12-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民事行政抗诉书说理的重要性和基本要求

  200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关于加强民事行政抗诉书说理工作的意见》要求民行检察部门结合工作实际,积极有效地落实民事、行政抗诉书(包括再审检察建议书)说理工作,从规范案件审查终结报告制作工作做起,不断提高提请抗诉报告书,尤其是抗诉书和再审检察建议书制作水平,通过强化说理工作,提升办案水平,保证案件质量。笔者认为,加强抗诉书说理工作是提高民行案件办案质量的切入点。抗诉书的质量是检察人员办案质量的集中反映和体现,加强抗诉书说理工作能够带动民行办案质量的提高,是增强民行检察监督权威性的重要措施。抗诉书抗点是否准确,说理是否透彻,对抗诉意见最终能否被采纳、民行检察监督能否发挥实效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加强抗诉书说理工作也是加强民行检察业务建设和队伍建设的有效途径,对推动民行检察工作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民行抗诉书说理工作的基本要求是:案情要理清,抗点要抓准,依据要过硬,说理要充分,用语要恰当,抗诉能服人。并且要结合各种案件的具体情况,准确把握抗诉条件,针对裁判中的错误来加强抗诉书的说理。因此,要求检察官在办案中必须做到:抗诉书中所涉及的案件事实有证据支持;掌握民行法律基本理论知识,熟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了解立法背景、立法目的和立法本意;能够将事实与法律有机结合起来进行分析、阐述,使阅读该法律文书者清晰明了。

  ■民事行政抗诉书说理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法

  作为法律工作者必须用职业的方式来看待法律现象,这就是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的特点就是用说理的方式解决问题。民事行政抗诉书说理的实质是检察官通过法律思维,对申诉案件呈现的事实和涉及的法律进行判断推理,并阐明原审判决中所存在的错误。具体来说,加强民事行政抗诉书说理工作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要弄清所要说的“理”是什么;二是将这个理“说”明白。目前,民事行政抗诉书说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问题一:抗诉依据表达不确切。

  对策: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是最基本的依据,但对于具体案件来讲过于笼统,抗诉书说理如果只是引用此条文很容易出现千篇一律的结果,对所要解决的个案问题说服力不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七条对申诉案件具体情形的抗诉依据作了细致明确的规定,对于明确抗点,指导抗诉书说理,明确说理的具体方向,具有积极的、具体的指导意义,引用这些条文会产生言之有物的效果。

  问题二:对事实问题陈述多,对法律原理、法律条文陈述少。

  对策:首先,必须明确民事行政抗诉书所要运用的“理”包括社会常识、自然常识、生活常识、法律原理以及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其中,法律原理和法律条文是抗诉书所要阐述的重点,而社会常识、自然常识、生活常识只是在对事实进行判断和法律推理过程中起次要、辅助、帮助作用,不能使这些内容成为抗诉书的主要内容。如果这些内容占据了抗诉书的大部分篇幅,抗诉书就失去了它作为专业法律文书的特征,而成为普通文书。加强抗诉书说理所强调的是加强对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法律理论、法律条文的论述。因此,应当在相关的法律原理和法律条文上下功夫。

  其次,如果是对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提出抗诉,就有必要将证据与事实联系起来,从证据规则出发,来分析法院裁判认定、采信证据是否违法或错误,或从证据是否达到高度盖然性程度来阐述。如果原审裁判对具体证据的采信违反了证据规则,则可以将证据规则的具体条款引入抗诉书,增强抗点的法律依据,使抗诉观点具有说服力。如在赵某申诉案中,赵某认为抚顺热电厂锅炉爆炸噪声造成其饲养的鸡死亡380余只。原审判决认为赵某未能提供其饲养的鸡死亡数量的确切依据,因此对赵某因抚顺热电厂噪声所致鸡死亡损失不予赔偿。赵某主张鸡死亡380余只并提供了社区、邻居的证言及部分死鸡照片,赵某在鸡死亡第二天曾要求热电厂核对鸡死亡情况,但遭到拒绝。热电厂在庭审中要求赵某依据照片计算死鸡数量,但没有提供其他证据。本案抗诉书说理必须解决赵某的现有证据能否证明鸡死亡数量的问题。从单一证据看,无论证人证言还是照片均不能说明鸡死亡数量,但这些证据均具有合法性、客观性,且相互之间具有关联性,使认定鸡死亡数量具有客观真实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本案中对方当事人提出反驳主张却没有反驳证据,显然应当确认赵某所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抗诉主张如果是正确的,大多数都能够在法条中找到支持的依据,找到法条依据也就有理可说了。

  问题三:引用条文不充分或不适当。

  对策:因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而提出抗诉时,办案人要提出应当如何适用法律。对于法律适用问题,首先要明确案件涉及的是何种法律关系,这一法律关系是由哪些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来调整,然后,选择适用相关规定,避免遗漏。

  问题四:虽然找到足够的法律依据,但对其与案件本身的适用和联系阐述得不充分。

  对策:这是民事行政抗诉书说理技巧问题,对这个问题应当运用法律逻辑推理的方法解决。逻辑推理的方法有演绎推理、归纳推理、辩证推理。我国的法律体系属大陆法系,法官判案主要以成文法为依据,是一种演绎推理的过程。民事行政抗诉也应以演绎推理的方法对案件作出判断,并将这一推理过程体现在法律文书中,这是可以普遍适用的基本方法。演绎推理在结构上由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三部分组成。民行抗诉书说理可以按照大前提、小前提、结论的模式来说明法律依据与案件事实的关系,从而得出结论。

  对于比较复杂的案件还可以运用辩证推理的方法,即侧重对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的实质内容进行价值评价或者在相互冲突的利益间进行选择。其特点是不能以一个从前提到结论的单一连锁链的思维过程和证明模式得出结论。辩证推理的具体方法包括类比推理、法律解释、推定等,辩证推理的运用相对较难,需要在实践中摸索和体会。

  问题五:语言不恰当,不规范,有倾斜于申诉人的感情色彩。

  对策:民事行政抗诉书是专业法律文书,应注重使用法律语言来说明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从而体现出检察人员的法律专业素养,提升抗诉书的质量。同时,在法律文书的写作过程中,要避免和控制个人情感好恶的流露,即便是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案件。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只是对原审裁判的合法性进行监督,不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个人情感的流露对辨别案件是非没有任何作用,只会引起另一方当事人及法官的逆反心理,从而对检察机关的中立性及抗诉观点产生怀疑。(辽宁省抚顺市检察院·石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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