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08年8月10日,在中国抗诉网网络源代码中出现分别为“”等的三行代码。同日,google通过电子邮箱向中国抗诉网发出邮件进行通知,因其可能包含会安装恶意软件的代码而停用其帐户,并在google搜索到的中国抗诉网网站链接上标明“该网站可能含有恶意软件,有可能会危害您的电脑”的字样。后双方就此交涉未果,宝鼎所对该提示进行了公证后将google告上法院。庭审中,为证明该代码的性质如何,海淀法院专门邀请国家信息中心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的专家以专家证人身份出庭,并对代码性质进行了当事人交叉询问和法庭询问,专家称“一般来说是被恶意植入的,会引入一些木马,向未知的方向发一些信息”。该代码在被植入后会在客户登陆时自动运行,且专家称删除后对网站本身没有任何影响,因为这些链接存在即时性,现在也无法复原这些链接的指向。
二、审理结果
google因为搜索出网站存在恶意代码而进行相应提示不构成对宝鼎所及其拥有的中国抗诉网名誉和财产上的损害,故宝鼎所主张google侵权并不具有请求权的基础,其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最后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北京市宝鼎律师事务所的诉讼请求。
三、分析意见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方面:
首先,中国抗诉网在双方争议期间是否存在恶意代码。
根据案件证据可知,在2008年8月10日,google就对中国抗诉网进行了恶意软件提示,该提示通过邮件的方式通知了中国抗诉网,后经过进一步的调查取证,双方认可其争议的焦点即恶意代码专指为存在于中国抗诉网源代码中特定三行代码。为证明该代码的性质如何,本院又组织专家证人出庭,并对代码性质进行了当事人交叉询问和法庭询问,专家称“一般来说是被恶意植入的,会引入一些木马,向未知的方向发一些信息”。该代码在被植入后会在客户登陆时自动运行,且专家称删除后对网站本身没有任何影响,而现在则无法复原这些链接的指向,因为这些链接存在即时性。结合案件审理情况及证据,对中国抗诉网网站源代码内存在的这三行特定代码为当时被普遍认为是被植入的恶意代码的这一事实的证明已经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标准,法院对中国抗诉网在双方争议的期间内存在恶意代码这一事实予以认可。
其次,google有无权利对网站存在恶意代码进行安全提示。
goolge作为全球最大的搜索引擎,其公司定位在于“整合全球信息,使人人皆可访问并从中受益。”通说认为,搜索引擎是指根据一定的策略、运用特定的计算机程序搜集互联网上的信息,在对信息进行组织和处理后,并将处理后的信息显示给用户,是为用户提供检索服务的系统。从使用者的角度看,搜索引擎提供一个包含搜索框的页面,在搜索框输入词语,通过浏览器提交给搜索引擎后,搜索引擎就会返回跟用户输入的内容相关的信息列表。Google和百度搜索均属于全文搜索引擎,它们从互联网提取各个网站的信息(以网页文字为主),建立起数据库,并能检索与用户查询条件相匹配的记录,按一定的排列顺序返回结果。
法院认为,google公司在于为用户提供便捷的信息检索服务,而这种服务应该是健康的、安全的和可靠的。因为信息时代到来之后,象google这样的公司实际上承担了一部分社会公共职能,其可以不对网站内容作相应提示,但目前来看,作出提示的实际意义确实存在,因为诸多用户无法对网站含有病毒等做出相应的保护。google此举并不构成有特定指向和目的的侵害。况且,在进行相应提示后,google并未将网站屏蔽或是采取其它途径对网站进行实际处置,而是发出通知后协助网站做好相应的检查维护工作。故goolge因为确实存在恶意代码而进行相应提示并无不当。
殷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