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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诉黑龙江省计委2.4亿政府担保案,胜诉(北京市高级法院(2003)高民初字第239号)
发布日期:2009-12-12    作者:110网律师
九十年代中期,北京市政府与黑龙江省政府建立横向合作关系,北京方面提供资金,黑龙江方面提供粮食,双方就此签署备忘录。1996年北京市计划委员会牵头并作保证、黑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牵头并作保证的情况下,北京市饲料公司与黑龙江省三江平原农业开发建设总公司签订了《经济协作协议书》,北京饲料公司提供2.4亿资金,黑龙江三江平原农业开发公司提供大豆和豆饼。19881010日北京市饲料公司向北京市经济技术协作总公司拆借9000万元,北京市粮食局为借方饲料公司担保,北京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为贷方协作总公司担保。而上列资金均为在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分行贷款而来。2001117日北京市经济技术协作总公司(甲方)、北京市饲料公司(乙方)、黑龙江省三江平原农业开发建设总公司(丙方)等签订了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书,甲方获得了唯一债权人地位。2002年底农业银行将不良贷款剥离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2003年初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在北京高级法院起诉,诉黑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承担保证责任。
该案案情复杂,存在多个争议点。现将一审《代理词》和最高法院二审《上诉状》供大家分享。

文章来自:中国律师见证网www.eyelaw.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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