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洛阳婚姻律师/家庭共同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日期:2009-12-09    作者:110网律师
家庭共同财产是指全体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期间所创造的,供全体家庭成员生活、生产的财产,该财产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家庭共有财产的发生是以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劳动创造的财产为前提,不是在共同生活期间共同创造的财富,不发生家庭财产关系。

   二、家庭共有财产来源于全体家庭成员的共同劳动所得和各自劳动所得的财产。

   三、家庭共有财产为共同共有财产,在家庭关系存续期间,共有人不分份额,共同享有所有权。

   从以上特点可以看出,所谓家庭共有财产,是在一个大家庭中形成的,也就是说,父母、儿女、女婿、媳妇共同生活、劳动在一起,不分彼此,才能产生家庭共有财产。

   夫妻共有财产是指在无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不归夫妻一方的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和其他应当归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其基本特征是:

   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

   二、夫妻之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取得的财产;

   三、夫妻之间依《婚姻法》的规定采取书面约定形成规定的财产。

――――――――――――――――――――――――――
赵战武律师:有理帮你打赢官司,无理助你减少损失!
电话:13803881695  邮箱:zzw1518@163.com 
Q Q:  365688660   MSN:  zzw1518@htomail.com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