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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承包人雇请人员受伤,发包人是否担责?》
发布日期:2009-12-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07年,黄某等人采取自购建筑材料雇请民工施工的方式合伙建造一栋6层住宅。房屋主体工程完工后需粉刷房屋外墙,于是房主将粉刷外墙需搭建外架的工程承包给谢某施工,并明确由其房主自行提供钢管及配件,谢某负责搭建。双方约定后,谢某为完成搭建外架工程自行雇请了王某等人施工,因房主未一次性提供钢管及配件给谢某搭建外架,谢某即按照施工的进度进行搭建外架。2008年2月9日(大年初三),天气睛朗,但尚属冰冻消融期间,谢某为赶工期自行通知王某,两人一同到工地进行搭建外架,两人在搭建钢管时不慎从高处摔下而受伤,事后王某在医院住院治疗,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争议。

    [管析]

    笔者认为,王某受伤,发包人黄某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一、黄某、谢某之间系承揽关系,非雇佣关系。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佣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佣人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的或不特定的劳务,雇佣人接受被雇佣人提供的劳务并依约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两种关系的根本区别在于提供劳务的一方与接受劳务的一方是否有人身依附关系。雇佣关系中雇主对雇员有人身依附关系,两者地位是不平等的。而承揽关系中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本案谢某作为承包人,只要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外架搭建就可取得劳动报酬,其与发包人之间无人身依附关系,发包人不能控制其劳动强度,即双方明显属承揽关系,而非雇佣关系,承揽人在承揽活动中产生的风险自担。黄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违约也只承担违约责任。

    二、谢某与王某之间系雇佣关系。谢某为完成外架搭建自行雇请王某,工作中王某必然要听从谢某的指挥与安排,为谢某提供劳务,包括工作时间和劳动强度都要受谢某的控制,即双方系雇佣关系。王某在雇佣活动中受伤,应由雇主谢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综上,王某在雇佣活动中受伤,发包人黄某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洪和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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