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字】遗产 遗产分割 继承人 被继承人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东升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国强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新华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新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胜利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美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金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银玲
原审法院查明,原告刘胜利、刘美玲、刘金玲、刘银玲和被告刘东升、刘国强、刘新华、刘新民是同胞兄妹,依次排行为刘胜利、刘东升、刘国强、刘新华、刘美玲、刘新民、刘金玲、刘银玲,其父亲刘坤、母亲吴淑兰。1976年原、被告父亲刘坤在城关镇北大街路西开办自行车修配门市部,被告刘东升由于身有二级残疾,一直跟随父亲刘坤在门市部帮助经营。期间,原告刘胜利也曾到门市部帮工。自1974年至1988年,刘胜利、刘国强,刘美玲、刘新华、刘金玲、刘新民先后结婚并和父母分家生活。1990年5月被告刘东升结婚。1991年4月8日沈丘县老城镇村镇建设环境保护管理所给父亲刘坤颁发了河南省村镇规划用地许可证,准许刘坤在老城镇北大街路西翻建二层砖木结构房屋。同年农历2月刘坤在沈丘县城关镇北大街路西(原门市部位置)翻建门面房二层,该门面房为砖木结构,坐西朝东,门面房每层三间,其中一层最南边一间是过道,过道通往该门面房西侧被告刘国强、刘新华、刘新民居住的院子。房屋建好后,原、被告父母、被告刘东升夫妇及子女、原告刘银玲均在该门面房内居住,刘东升和父亲刘坤继续在该门面房内经营自行车修配门市部。1995年11月20日沈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载明的该门市部负责人为刘东升。1994年刘银玲出嫁后,该门面房由原、被告的父母及刘东升夫妇和子女居住。2004年父亲刘坤病故后,该门面房继续由刘东升夫妇及子女和吴淑兰居住。2006年7月吴淑兰病故时,刘东升仍在该门面房内经营自行车修配门市部。另查明,原、被告的父亲刘坤在沈邱县老城信用社有存款7832.73元,2006年6月25日原、被告的母亲吴淑兰在中国农业银行沈丘县支行老城营业所存款40000元。案件在审理期间,原、被告均不申请对该门面房进行价格评估。
【裁判要点】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刘东升自1976年开始就同父亲刘坤一起经营自行车修配门市部,原、被告父母存款7832.73元和40000元是共同经营所得,诉争房产是在父亲刘坤和被告刘东升共同生活期间所建,也是共有财产。被告刘东升有权分得该存款和房产的二分之一,另外二分之一的存款和房产应作为刘坤夫妇的遗产由其八个子女即原、被告八人参与分配。存款共计47832.73元,被告刘东升应分得26905.88元,原告刘胜利、刘美玲、刘金玲、刘银铃和被告刘国强、刘新华、刘新民每人分得2989.55元。而房产由八人平均分割。
二审法院认为:因刘东升身有残疾,在与父母共同生活期间对父母家庭照顾及付出较多,且刘胜利、刘国强,刘美玲、刘新华、刘金玲、刘新民、刘银玲均已先后结婚并和父母分家生活,为了有利于双方当事人今后的生产生活,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双方所争议的房产归刘东升所有,刘东升再从其所分得的存款中补偿其他七位兄弟姐妹适当数额为宜,原审判决欠妥,应予纠正。
【争议焦点】
遗产分割时,是否应照顾身体有残疾的被继承人?
【法理评析】
我国法律中明确规定了遗产继承的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本案中八位当事人都是继承人的子女,所以都应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参与遗产继承。并且都没有失去继承权的行为发生,都理应合理正当的参与继承。
但是我国《继承法》又明确规定了遗产分割的以下原则:遗产分割男女平等原则、养老育幼原则、照顾病残原则、和互谅互让、团结和睦的原则。大家注意到在本案的一审中由于法院忽略了照顾病残的遗产分割原则,所以对继承人和刘东升的房屋进行分割,导致刘东升作为身体有残疾的主体,但是在遗产分割中并没有被照顾到。所以二审法院纠正了一审法院的关于遗产分割中没有照顾病残的部分,对被继承人的房产进行了重新分割,由房产的共有人刘东升全部继承遗产中的房产份额,但是对没有能继承房产的其他被继承人给予适当的金钱补偿。从另外一个层面讲,也反映了二审法院在处理不动产时遵守法律内涵的合理性。
身体有残疾的人相对一般人来说较为弱势,所以依据法律讲究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给予更多照顾是法理之必然。所以我国继承法在设定继承的特别低注意到了该问题,所以将照顾病残作为遗产分割所必须考虑的原则。而对于不遵守该原则的行为,法定一定给予修正,这是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体现。
所以,遗产分割时需注意照顾身体有残疾的人,从小的方面来说,是我国《继承法》的原则体现,它表明我国继承法讲求人权的本质表现,同时也体现了《继承法》法律规范的科学性。
而从大的方面讲。照顾弱势是整个社会必须的人文关怀,无论是从法律的公平正义性方面考虑,还是从社会的道德要求入手。
综上所述,遗产分割就必须考虑照顾病残的主体,给予他们更多财产份额。
【法律风险提示与防范】
提示:《继承法》明确规定,在遗产的分割中,需坚持男女平等、养老育幼、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和照顾病残的原则。所以无论是何种主体在进行遗产分割未照顾身体有残疾的主体,那么遗产分割的方案都将被否决,所以遗产分割的执行主体必须考虑遗产分割时坚持照顾病残的原则。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16条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
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陈彩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