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以法治精神践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法治是现代社会基本的价值追求。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与刑事法律具有高度的统一性,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是严格执行刑事法律的内在要求。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规定了各种对犯罪从轻、减轻和从重、加重处理情节,刑诉法对逮捕等强制措施、侦查措施以及不起诉等诉讼行为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在刑事司法中,要严格、正确执行这些法律规定,就必须在充分考虑各种犯罪情节、犯罪危害、犯罪后果、犯罪影响、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悔罪表现等主客观因素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做到该严时从严,当宽时从宽,这实质上就是区别对待、宽严相济。因此,宽严相济是法治精神的体现,是刑事司法的应有之义,是对我国刑事法律原则、法律规定的高度概括和抽象,是指导司法工作人员更加自觉地准确执行法律、更好地实现法律目的的基本方针和工作方法。落实好宽严相济政策,要坚持法治精神,做到严格依法办事。
一是处理案件要合法。在办理案件作出处理决定时,从宽、从严都要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幅度之内,做到宽严合法、宽严有据、宽严适度。要注意克服把刑事政策与刑事法律人为对立起来的观念,既要注意克服不充分考虑案件具体情况和促进社会和谐的需要,该严不严,当宽不宽,重法律效果轻社会效果的机械执法现象;又要特别防止为单纯追求某一方面的需要,以落实刑事政策为名违反法律规定,宽严无度,宽严无据,重社会效果轻法律效果的片面执法现象;更要坚决反对为达到非法目的,打着宽严相济旗号随意出罪入罪,既不讲社会效果更不讲法律效果的司法腐败行为。
二是制定规范要合法。落实宽严相济司法政策,不仅要体现在具体个案的办理之中,而且要体现在抽象的工作规范中,要注意制定具体的落实意见、规范性文件和制度性措施,比如,要调整工作思路和工作部署,制定从宽处理的原则和基本条件,完善业务工作考评体系和评价标准,形成正确的执法导向,保证撤案权、不批捕权、不起诉权、立案监督权、追捕权、追诉权得到正确适用。但是,不论落实意见,还是适用法律,都要严守宪法、刑法、刑诉法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严格依照法律;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必须遵循法治原则和法律精神,不能与法律相冲突。同时,要注意结合检察工作实际与现实要求,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提出立法建议,以便立法机关进一步制定和完善与宽严相济要求更加适应、更加协调的法律规定,建立更有利于宽严相济政策落实的法律保障。
三是探索创新要合法。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要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又要稳妥慎重。各项创新举措既要有充分的理论根据,也要有法律依据。要注意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报告和工作备案制度,确保工作措施和创新举措符合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推动工作有序进行。
二、要以辩证思维践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
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是科学的方法论,也是指导我们执法办案的思想武器。落实宽严相济司法政策,要注意自觉运用辩证思维,努力提高落实工作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一)要全面把握。用全面的观点看待世界、处理事务,是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基本要求,也是落实好宽严相济司法政策的重要前提。宽严相济既包括对严重犯罪要从严打击,又包括对轻微犯罪要宽缓处理;既要求对严重犯罪和轻微犯罪宽严相济,也要求对严重犯罪中的从宽情节和轻微犯罪中的从严情节分别予以宽严体现;既适用于普通刑事犯罪案件,也适用于职务犯罪案件;既有实体方面的要求,又有程序方面的要求。同时,在具体办案中,既要考虑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又要考虑犯罪人的主观恶性;既要考虑法定的从轻、从重处理情节,又要注意酌定的从轻、从重处理情节等等。
(二)要区别对待。实践中发生的每一个案件的社会危害性都有不同,每一个犯罪人的主观恶性都有差异,每一个案件的案内外因素也都不尽相同。只有在全面准确把握案情的基础上,依照法律规定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做到因案而异、因人而异、因时而异、因地而异,该严从严,当宽则宽,确保案件处理结果尽可能地符合案件事实,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政策要求,达到宽严适当、各方面满意的效果,才能真正把宽严相济政策落到实处。
(三)要突出重点。坚持两点论和重点论的统一,抓住重点、推动全盘,是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一个基本观点,也是落实宽严相济司法政策的重要方法。宽严相济是宽和严的辩证统一。落实宽严相济政策要坚持全面贯彻原则。一方面,要贯彻依法从严的要求,做到该严则严。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严重经济犯罪,以及大案、要案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职务犯罪案件,要依法严厉打击,有力震慑犯罪,保障国家安全,维护一方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同时,又要根据当前形势和司法实践的需要,重点在研究落实从宽要求方面下功夫,注意克服落实宽严相济会造成打击不力、不利于社会稳定的片面认识,解决好执法中存在的“宁严勿宽”、从宽处理落不到实处的问题。在审查逮捕工作中,要严格依法掌握逮捕条件特别是“有逮捕必要”这一条件,可捕可不捕的坚持不捕。在审查起诉工作中,要严格依法掌握起诉条件,充分考虑起诉的必要性,可诉可不诉的不诉;确需起诉而又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建议法院从宽处理。
(四)要加强协调。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普遍联系的观点,对于落实宽严相济司法政策同样有着重要的方法论意义。宽严相济政策的落实,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涉及刑事诉讼的各个司法环节,还涉及学校、社区等社会环节,因而加强工作协调十分重要。一是要严格内部管理,加强检察机关自身执法的协调性,保证批捕、起诉、职务犯罪侦查、诉讼监督各部门以及上下级院、不同地区检察机关之间在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时步调一致。二是要搞好配合监督,加强检察机关与法院、公安、监狱等刑事执法部门的协调性,解决执法分歧,统一执法尺度。三是要做好延伸服务,加强检察机关与相关单位的协调性,保证检察办案工作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善后处理、监管帮教工作相互衔接。通过加强协调,形成落实合力,做到在工作部署上体现宽严相济,在执法程序上体现宽严相济,在执法效果上体现宽严相济。(河南省检察院·王田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