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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死刑的司法控制原则
发布日期:2009-12-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近年来,随着死刑复核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死刑的严格控制和合理适用又一次引起了人们的关注,与此同时,随着和谐社会的提出,我国刑事政策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死刑控制问题怎样在刑事政策的变迁中确立符合时代要求的适用原则,笔者认为,值得进一步探究。

  建国以来,我国在死刑适用上确立了“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但在实施中并没有得到坚决贯彻。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推进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提出,在立法废除死刑前,从司法实践的角度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是执法者博弈传统观念以顺应时代需求的必然选择。但是,由于我国死刑立法的宽泛性和严峻的治安形势衍生的严厉的刑事打击政策,对落实严格限制死刑的司法理念依然构成着巨大的现实阻却和观念冲击。

  近年来,随着构建和谐社会理念的提出和刑事政策的衍进,我国的刑事政策正在迅速形成以“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作为我国基本刑事政策,以“严打”为刑事打击政策和“宽严相济”为刑事司法政策的多层级格局。在这个新的格局中,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是我国预防和控制犯罪的基本刑事政策,严打政策和宽严相济政策是具体政策,前者侧重于运用侦查措施,揭露和证实刑事犯罪,属于刑事打击政策;后者侧重于运用刑法措施,处理和惩罚刑事犯罪者,属于刑事司法政策。刑事打击政策决定着打击刑事犯罪的范围和力度,刑事司法政策决定着处理刑事犯罪者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二者之间相互区别,相互联系,是惩办与宽大基本刑事政策两方面内容的具体化。但是,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形成时间较短,它与我国二十多年来形成的持久而强大的刑事打击政策相比较,处于相对劣势状态,同时,刑事司法政策侧重于审判机关落实,这与我国众多的打击部门的观念和我国长期的重刑思想也存在着巨大的冲突,这就很容易导致刑事司法政策无法抗衡于刑事打击政策,此外,宽严相济政策中的“严”也常常误导人们将它与“严打”中的“严”联系在一起,并视为同一内涵。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从司法的角度控制死刑往往难以落实。

  由于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坚持强调对严重治安犯罪的打击态势,容易给人一种错觉,认为我国的刑事政策特别是在惩治重大刑事犯罪方面的政策没有什么变化,导致司法人员害怕在适用死刑方面出现打击不力的局面,在这种观念的支撑下,死刑的司法控制很容易成为一种无处落实的苍白学说。此外,由于执法领域常常误将刑事打击政策和刑事司法政策对立起来,一旦遭遇我国强调和重提严打政策的时候,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常常会自觉不自觉地让位于严打政策,这也是我国司法界在刑事打击政策要求从严的情况下,常常因此而调整刑事司法政策,以适应刑事打击政策从严惩治的要求。这种让位,必然会导致我国的死刑案件数量难以下降。在未来的严打政策下,我国的刑事司法政策在死刑适用上能否坚持与刑事打击政策相分离,是司法实践部门能否严格控制死刑适用的关键所在。

  客观地讲,立法中死刑罪名较多与死刑数量偏高有一定的联系,但也并非不可逆转,如日本刑法对内乱罪等12种犯罪规定了死刑,但是,从死刑的实际适用情况来看,执行死刑的案件在逐年减少,特别是近些年来,每年执行死刑的人数不过数人而已。可见,从司法适用的角度严格控制死刑,不仅是我国当前逐年减少死刑数量最关键的选择,也是他国有效遏制死刑的经验所在。从法制的角度确立相关的执法原则和机制,是确保死刑司法控制的制度保障。

  综上,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的现实状况和人们基于传统观念对于死刑的倚重心理,从根本上确保司法人员实施死刑控制理念的落实,有必要将我国长期提倡的死刑政策上升为法律依据,即在刑法中明确确立死刑的司法控制原则,即坚持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和刑事司法控制政策。(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检察院·苟红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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