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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经济法的公平观看京冀拒马河水权之争
发布日期:2004-11-2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摘 要]京冀拒马河水权之争,不仅仅涉及到中国北部水资源的短缺、水权如何分配和补偿的问题,深入思考,它触及到国家对水资源的管理问题以及对水权使用者是否公平对待的问题。本文主要从经济法的公平观来分析这些问题,并提出了如何运用经济法的这一公平理念来解决水权管理问题。

    [关键词]公平 水权 水权管理 信息公平

    拒马河处在北京房山区与河北省涞水县之间,从河北境内穿入北京,又从北京重入河北。“引拒济京工程”拟用一组机井将拒马河浅层地下水引至燕山石化,但下游河北居民的流域机构水井可能就此报废。于是一场京冀水权之争开始了,京冀政府和人民及国家高层领导为之苦恼,海河水利委员会忙于协调,但尚无定论。本文中,笔者试从经济法的公平观对这一水权之争所引发的问题提出自己一些想法。

    一、水权的涵义综观国内外,水权尚未有一个权威的定义。水权是特别物权,是建立在水资源的自然条件基础上,以满足社会、经济、环境需要为目的,通过立法来确立和保障并通过行政机制和市场机制来实现的一整套关于水资源的权利体系。有的学者认为水权包括水资源所有权、使用权及相关的其他权利。

    笔者以为,水权即水资源产权,是指水资源稀缺条件下有关水资源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总和,其最终可归结为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其中水资源所有权主要是指水资源的占有和处分之权,是水资源分配和利用的基础。国家享有水资源的所有权,体现为国家征收水资源费;使用权是指各用水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律规定获得水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且以按标准水价缴纳足够的水费为前提。[1]水权是有偿的;水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在一定条件下可相分离;新水权的获得,一般应尊重流域内现有水权,通常新水权在获得水权管理部门许可前,需获得现有水权拥有者的同意;通过建立水权许可制度,各级水权管理者的水权许可,不得超出自身所拥有的水权范围,且不得侵害原有水权。[2]二、京冀水权之争,实为权益公平之争京冀水权之争,不仅仅涉及到中国北部水资源的短缺、水权如何分配和补偿的问题,深入思考,它触及到国家对水资源的管理问题以及对水权使用者是否公平对待的问题。

    均衡是经济法的最根本的理念,而公平描述的是一种社会利益的均衡状态,以及对社会基本结构产生影响并促进社会合作与发展。作为新兴法律部门的经济法,则演绎着自身独特的公平理念,将社会经济生活的准人、交易、结果等当作一个系统进行公平价值分析,并以此作为自己的追求目标。简而言之,经济法追求的是社会经济整体公平,“包括规则公平、信息公平和分配公平”。这里的“信息”是指广义上的,包括经济计划、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经济信息、契约机会等。[3](P155)信息公平要求信息提供者对社会成员保持普遍、公平、平等的信息提供,不得对社会成员实行信息区别对待和信息歧视。政府作为经济法的重要主体在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中,也是一个主要的信息提供者。经济法的公平理念要求政府必须信息公开、信息公平。

    联系中国的现状,我们的市场经济仍然和西方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有着特殊性,其主要表现在:地位特殊的政府,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对自由的市场主体干预;薄弱的市场基础,市场的不完善、不健全又为政府的干预提供了条件。在中国,政府作为宏观管理者,一段时期内往往通过相应的政策来进行调控,而其中免不了政治倾向,常常出现信息的歧视与不公。可是对被调控者即市场主体来说,信息是其本身求得生存和发展的宝贵源泉之一。那么,政府在提供信息时,应当保持理性,不能有意地抬高市场准入的门槛,也不得个别地给予过分的优惠,以实现交易公平[4](P85)。不仅如此,要实现分配公平,政府也要发挥能动作用。

    地处京畿的河北在自身缺水情况下承担着保证京津用水的义务。利部门的调查显示,北京80%的用水,天津的很大一部分用水都来自河北。而从目前情况看,在南水北调工程通水之前,河北无疑将为北京和天津的用水承担更多的责任[5].河北把自己的水无偿供给京津的同时,还要花钱向黄河买水。为了力保京津,河北主动放弃了一批用水量大或有污染的工业项目,如怀来县为此减少利税2600万元,可以说河北为京津做出了巨大牺牲。只是遗憾的是,尽管国务院有文件规定用水补偿,但并没有得到执行,河北从未得到北京的直接补偿。这是对河北水资源使用权的侵犯,而所谓“引拒济京工程”更是对其水权的践踏。新水权在获得水权管理部门许可之前,应尊重流域现有水权,需获得现有水权所有者的同意,北京的这一举措是违反水法宗旨的。只是让人不解的是,河北负载着如此重的担子,非但北京没有向其水资源地予以补偿,而政府也从未有过什么表示。加上河北地区的贫困及水利工程投资的缺乏,其水资源已经出现生态恶化,反过来影响北京的用水,致使北京市民生活用水出现危机,为此国家花大气力出资建设工程,以加强对北京上游地区水资源保护。

    国家往往把更多的目光投在较富裕地区,对贫困地区的政策扶持较少。就拿背着重担的河北和北京相比,国家实际上是对河北地区极大的信息歧视。这种机会的不均等带来的必然是结果的不公平,只会使河北与北京的距离逐步拉大:这种水资源使用上的不平等,河北的负担过重,同时导致分配不公平。结果呢?只会带来国民经济整体的不效益,而国家搞21世纪初期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发展利用规划项目投资,投资成本之大,就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

    三、水权的管理,应树立起经济法的公平观由于资源的有限性,我们不得不面临着资源优化配置的问题,尤其是资源短缺时,资源的使用者之间资源的使用者和管理者之间的冲突将更加明显。这里效益和公平的问题是不可避免的。如何使两者得到很好的协调,是解决水权管理问题的一个关键。

    水权的使用者们,他们作为自己最大利益的判断者,目的只有一个,如何得到更多的水权,这种盲目的利己性,必然带来水权的纠纷。而政府作为宏观调控和管理者,其本身的权力扩张性,容易导致某种利益偏向。[6](P269)现代我们提倡的政府应是有限的理性的政府,这就要求政府的管理权限应是在适度的有限的范围内,而且不得将其曲解为地方保护主义。而这也是经济法的公平观、公平理念的基本要求。

    因此笔者认为,在水权的管理以及国家水利工程的建设中,政府作为信息提供者以及宏观调控、管理者,应树立起经济法的公平观。

    其一、国家是水资源的所有者,单位享有的是其使用权。水权的分配,主要是取水权和用水权的分配。水权管理部门应本着公平理念进行分配,对沿岸省份或相邻河域省份实行强制性的定额分配,不得厚此薄彼,并禁止各地随意截取。[7]此外,政府应加大对贫困地区、有跨地区影响的大型基础设施的投入力度,使水权得到更好的分配,实现信息公平,达到分配公平。

    其二、用水补偿机制,使用用水补偿得到落实。我国水权纠纷不断增加,而用水后没能得到补偿是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尽管国务院有相关用水补偿的规定,但由于其法律效力层次较低,未能执行。所以笔者认为,有必要修订水法,建立用水补偿机制。水权管理部门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坚持依法公正原则。

    其三、权的分配和补偿离不开公平的水资源管理体制。我国新修订的水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这种水权管理体制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实现地表水与地下水、城市与乡村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但容易造成管理重叠、职权分散的问题,流域机构不能有效地发挥调配流域水资源的作用。[8]所以要对其进行改革,加强流域机构的执法地位以及协调管理能力。同时,要加强对流域机构的监督,保证其公正执法,更好地行使统一管理水资源的职能。

    主要参考文献:[1]胡杰《京冀拒马河水权之争》,《新京报》2004年2月25日[2] 李希宁,孙远扩,杨义财 《利用水权理论 加强黄河水资源权属管理探讨》[3]单飞跃《经济法的法治理念探索》,《中国经济法治的反思与前瞻》,法律出版社2001版[4]李昌麒主编《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版[5]胡杰《京冀拒马河水权之争》,《新京报》2004年2月25日[6]詹姆斯。L.多蒂,德微特。R.李编著 林季红等译《市场经济大师们的思考》,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版[7] [8]李希宁 ,孙远扩,杨义财 《利用水权理论 加强黄河水资源权属管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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