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是一个熟练扎钢筋工,在某建筑公司负责扎钢筋和立模,因为自己忙不过来,就找来想跟自己学徒的李某来帮忙,建筑公司并不知情。李某帮了一个月后,张某觉得李某比较勤快,也很熟练了,于是就给李某每天二十元的生活费。一天李某在扎钢筋的过程中,不小心从楼上摔了下去,摔成重伤,于是李某起诉了张某和建筑公司。
【分歧】
就建筑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没有异议,就张某和李某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有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和李某之间没有书面的雇佣合同,李某只是学徒的,每天二十元也只是生活费,不存在雇佣关系。
第二种观点认为,张某和李某之间虽然没有订立书面雇佣合同,但二者之间已形成了事实上的雇佣关系。每天二十元的生活费是对李某劳动的报酬,因此,张某应对李某履行职务期间受伤,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管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从雇佣关系的定义上看雇佣法律关系,是指受雇人利用雇佣人提供的条件,在雇用人的指示、监督下,以自身的技能为雇佣人提供劳务,并由雇佣人提供报酬的法律关系。在本案中,虽然张某和李某没有书面合同,但是已经形成了事实的雇佣关系。张某虽然是每天只给二十元的生活费,但是这也是对李某劳动的报酬,而且李某的学徒过程中一直是受张某控制、指挥、监督的,所以张某和李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至于建筑公司不应当承当责任,因为建筑公司只是雇佣了张某而且是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张某又雇佣了李某,建筑公司和李某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而且建筑公司主观上也没有过错。 吴雨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