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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并不导致丧失合同意外补偿权益
发布日期:2009-11-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洪某于2006年12月承租九江县某村16组的鱼塘养鱼,洪某与村组长签订了3年的承租协议,约定每年底向小组给付塘租500元。2007年16组村民选小组组长时,原组长离任,新组长没有收取500元租金。2007年11月,洪某承租鱼塘被国家征用,小组拦截洪某的青苗费,故洪某起诉小组属于自己应该得到的鱼塘青苗费。

    【分歧】

    就合同是否有效,洪某能否获得鱼塘青苗费的补偿,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鱼塘所有权归16组,洪某没有缴纳租金,故致使合同终止,因此不能获取鱼塘青苗费的补偿。

    第二种意见:租赁合同有效期间为3年,洪某没有按期缴纳租金,属于其违约,合同仍然有效,洪某依法得到补偿费。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洪某没有履行按期缴纳租金的行为是属于其违约行为,并不影响其与小组所签订的租赁合同的效力,小组可根据洪某的违约责任程度,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绝不允许以其违约而剥夺法律所赋予承包者的合法权益。  

 

  曹茂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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