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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司法改革须直面问题重振信心
发布日期:2009-11-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最高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及《关于贯彻落实〈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的实施意见》,是人民法院改革进入新阶段的标志,为人民法院新一轮改革指明了方向,明确了目标、任务和路径、方法,各地法院正在以高度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结合实际开展调研和实施工作。要做好这项工作,必须直面现实,直面问题,重振信心,有所为有所不为。

  首先,对司法改革在不同方面不同程度存在的问题必须清醒认识。笔者以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信心不充足。多年改革,成绩不小,但由于也走了一些弯路,特别是司法职业保障方面的改革步履艰难、收效不很明显,使一些法官干警对司法改革的热情、信心和期望值减弱。

  2、总结不充分。一五、二五改革任务到底完成得如何?开始三五改革至少应有怎样的基础?一些地方并未认真对待。上级法院对一五、二五改革情况的检查、总结、评估也不够充分、深入。

  3、沿革不清晰。一五、二五到三五改革,有些任务是延续的,有些有变化、调整或者不再提出,有些任务是新增的,之间的沿革关系不够清晰。至少,哪些改革决定不再搞了,应当明确,比如审判长选任制的问题。

  4、重点不明确。当务之急应解决哪些问题,即哪些改革任务在哪级法院是必须进行并必须限期完成的,应在《实施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分级分层明确一下。

  5、工作不扎实。一些法院的改革停留在口头上,缺乏真抓实干;或者借口只能进行机制改革,小打小闹,以完善制度措施代替改革;对一些问题只满足于表面,深入研究不够,如调解改革,从理念到程序、规则都值得深入研究探索。上级法院满足于制定规划、布置任务,但指导、检查、督促不够,使改革实施工作放任自流。从法院工作报告看,其中的改革内容逐年萎缩,大多由过去的一个大部分变成了某个大部分中的一个小问题。

  7、协调不容易。司法改革必须得到党委、人大、政府等从人、财、物各方面的重视、支持、配合,但实际上,由于思想认识或客观困难等原因,要实现这一点很不容易,改革受到制约,只能在法院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进行改革。

  为此,笔者以为,应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1、重振信心。信心比黄金还重要。必须破除司法改革停滞徘徊甚至走回头路的看法,让大家认识到在现行法律框架和体制内进行改革是必须坚持的原则,认识到我国当代司法改革的渐进性特征,同时努力在短时期内、在司法职业保障改革方面取得一些让大家看得见的进展,使法官干警对司法改革的前景保持信心。

  2、坚持科学发展观。前述问题的解决,都有赖于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来解决。司法改革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即以确保司法为民为价值取向,同时,也要兼顾法官干警这个“人本”。司法改革必须坚持统筹兼顾的方法,必须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应当对一五、二五改革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深入、充分的检查、总结、评估,在“清理战场”的基础上,有的放矢,推进三五改革。

  3、进一步突出重点。一是在众多改革项目中,进一步明确重中之重。当前,法官职业保障、法院经费保障、上下级法院关系、法院内部机构设置、合议制度、审判委员会制度、审判管理、调解制度、简易程序等方面的改革,都应当是当务之急。二是在改革的主体和主攻方向上,明确重点是依靠法院自己、在法院内部机制改革上下功夫。三是在路径和方法上,明确重点是解决现实问题,尤其是解决影响司法公正与效率、影响司法社会效果、影响司法保障和司法环境方面的实际问题,要注重加强实证分析、研究,从中探究出路。

  4、进一步明确改革标准。在改革成功与否的判断标准上,既要符合司法规律、有贡献于制度建设,得到业内认可;还要符合人民性要求,得到社会公众认可。要把改革与制度措施的完善加以区分,不能把后者等同于改革。同时,不能一反对照搬西方,就一概否定西方的司法理念和制度、措施,也不能把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和本土资源提高到不适当的位置,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和坚持群众路线的统一,坚持司法的人民性,解决好司法职业化与司法民主化的关系问题,反对和防止法律虚无主义。

  5、解决抓得不紧、指导不力的问题。对司法改革工作要加强检查,跟踪调研、总结、评估,不能放任自流。对好的做法和经验及时推广;对各地在同一项改革中不同的做法,既是综合研判,进行指导、规范,时机和条件成熟时,及时同一名称和做法,避免混乱。(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康天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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