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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疗治拆迁信息饥渴症的良方
发布日期:2009-11-26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笔者所住的地方虽为城市中心,但为以平房为主的老城区。近两三年来,尤其是最近半年多来,由于缺乏正规可靠的拆迁信息,以致关于房屋拆迁的各种传言的版本不断翻新,闹的人心惶惶,人们好象患上了一种拆迁信息饥渴症。     拆迁信息饥渴症扰乱了老百姓的正常生活。人人尽知,现在的钱不好挣,又赶上闹金融危机,谁也不想让自己的钱打水漂。先是去年冬天取暖季来临之前,许多人家不肯买煤,原因就是怕拆迁;今年面临入夏,雨季也眨眼就到,有的户房屋早该维修,但迟迟不肯动手,原因也是怕先修后拆,浪费金钱。钱只是“浮财”,在这些普普通通的老百姓心目中,房屋有着至高无上的地位,是自己一辈子的“本儿”。一来自己有固定的占脚之地,二来,房屋作为最好的财产可以传给子孙。如今,人们对拆迁是既有渴望,又有一点莫名之恐惧。谁都想从冬季自己动手生煤炉取暖的繁重体力劳动中解脱出来,谁都想早日住上宽畅明亮、设施齐全的新楼房;但是人们对拆迁的政策和法律规定知之甚少,甚至可以说是一无所知,而且又怕暗箱操作导致腐败,让自己吃亏,以致有的人(我看是大部分人)唯恐拆迁致贫,到头来,让自己从私密性极佳,虽不如楼房华丽现代,但也有厨房、卫生间等设施的独门独院的平房中走出来,而又买不起让工薪阶层望而却步的商品楼。     拆迁信息饥渴症导致人们对关于拆迁的种种猜测,关于拆迁程序,如有的传言就说:今年的拆迁不再入户了,张贴公告后,就去社区居委会签协议,回来房屋就没了;关于拆迁时间,去年有人说8月份入户,过完春节,有人又说3月份入户,3月没见入户,又传是4月1日、5月1日入户;关于拆迁的范围,消息灵通人士说拆到“东街头”,又有消息更灵通人士说拆到“西马家胡同”等等。     拆迁信息饥渴症引发了人们对政府部门的种种误解和猜疑。如有的老百姓不了解拆迁管理部门的职能,认为他们是“开发商一伙的”,有的老百姓不了解拆迁过程中拆迁方与被拆迁方的平等性,将拆迁视为国家对房屋以及自己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征收、征用。有些人认为政府拆迁管理部门对开发商的暗箱操作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目的让开发商多赚钱。有些人不了解《物权法》的内容,认为现在的拆迁利都让开发商拿走了,老百姓只会买不起房,会因拆迁返贫等等。     拆迁信息饥渴症容易引发腐败行为。虽为暗箱操作,但也会有各路能人知晓各种信息。比如近一时期以来,就有人忙着“盖房搭屋”。这些人的目的很单纯,就是以最小的投入换取最大的回报。而这些人肯定不是一般人士,而是有着各种关系和门路的社会“能人”。也难怪,在原已搞过的几次拆迁中,有的人家用老百姓的话讲,“连鸡窝也折算了面积,给了补偿”,这些话可能有点悬,但绝对不是空穴来风。     其实,医治这种拆迁信息饥渴症的良方就是政府信息公开。对特定事项主动公开信息既是政府的责任;别忘了,公开信息,也会消除老百姓对政府职能部门的误解,并且使老百姓主动配合政府部门的工作。如拆迁实施需要老百姓的理解和支持,但就拆迁范围确定后,就需要百姓的配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规定: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租赁房屋。更为紧要的是,公开信息,使老百姓对关系其切身利益的事项广泛参与,如组织必要的听政会让群众广泛发表意见和建议,如此阳光操作,公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何愁腐败现象不除?     其实,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对政府信息公开都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第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第五条规定:需要拆迁的项目,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于面积较大或者户数较多的拆迁项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核发拆迁许可证前,就拆迁许可有关事项召开听证会,听取拆迁当事人意见。需听证项目的面积或者户数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六条 拆迁许可听证应当对拆迁许可条件,特别是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落实情况进行听证。听证意见作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拆迁许可证的重要参考依据。第十六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强制拆迁申请。房屋拆迁既是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事项,也是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而且以上条例、规程也明确将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列为了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列为公布事项,将拆迁事项以及强制拆迁事项列为听证事项,所以,无论从哪个角度讲都需要政府主动公开有关拆迁的信息,都需要公众参与拆迁事项。     虽然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民也可以申请获取有关信息,但是对普通老百姓而言“申请获取”总有些可望而不可及。我们相信政府,相信政府职能部门,并非有意不公开信息,只是因为技术问题才难以公开;相信政府职能部门会把好事办好,会一视同仁维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相信政府职能部门也会平等对待所有被拆迁人。但愿如此!早点公开信息,什么问题都解决了。

【作者简介】
买忠香,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现于沧州市检察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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