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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适用法律的原则--最高院司法观点
发布日期:2009-11-26    作者:110网律师
 
构成医疗事故的优先使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其余的适用《民法通则》;鉴定也分医疗事故鉴定和普通鉴定。(《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4年第四集,第3-6页)
医疗纠纷分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医疗【过错】损害赔偿纠纷)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医疗侵权责任倒置:一是患者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即证明医疗服务关系存在和损害存在;二是举证责任是可以转移的,患者初步证明后,医疗机构应当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没有医疗过错。
举证责任转移的依据:一是患者医学知识非常有限,在治疗过程中处于被动服从低位,甚至处于昏迷状态,而医疗机构通过检测等手段了解患者病情并制定实施医疗方案;二是按照举证责任实质分配标准,举证责任应当由距离证据最近或者控制证据源的一方承担;三是因果关系和医疗过错的认定涉及专门问题,一般通过鉴定才能确定,医疗机构承担的也就是申请鉴定而已,不存在所谓“举证责任之所在,即败诉之所在”的说法。
司法正义的目标:人权保障和医学科学发展“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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