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2月,原告村小组与被告曾庆签订了“割松脂合同书”,约定由被告出山价15600元割原告山场松脂,被告交押金2000元,双方履行合同完毕后退还押金,并约定被告有违约行为,从押金中扣除罚款,合同期限至当年9月底。同年8月村民王小根失火烧毁了部分松树。经林业公安部门处理,由失火人王小根赔偿原告2000元,赔偿被告400元。2006年12月原告村小组长曾海生,写一张便条给出纳曾维仁,内容是“请维仁退回2006年松脂山价1700元(扣300元明天开会讨论)”。之后,出纳除退回被告押金1900元(扣了违约金100元),还以原告未写押金而是写退回山价为由,让被告多领走1400元。原告事后多次要求退回1400元,被告不肯,双方发生争议,原告遂诉至法院。
原告认为,“请维仁退回松脂山价1700元(扣300元明天开会讨论)”的意思是押金2000元,先退回1700元,暂扣300元,明天开会讨论,是村小组长误将押金写成山价。次日开会决定被告违约罚款100元。由于出纳与被告存在合伙关系,故意多退1400元给被告。要求被告返回多领取的1400元。
被告认为,因案外人失火,赔偿给被告的400元只够请人割松脂的工资,其他损失没有得到赔偿,原告所得赔款2000元也应补偿给被告。被告向原告提出补偿要求,原告村小组长签字同意补偿被告1400元。所以原告付给被告1400元是因他人失火造成被告损失的补偿款,不是押金。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分歧: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二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被告领取的1400元是失火损失补偿款。原、被告双方在承包合同履行后,被告依实际收回押金1900元。而在承包期间,因他人失火造成承包范围内的林木及松脂损失,经林业主管部门处理,被告仅得到补偿款400元远远达不到被告的实际损失。原告作为发包人和受益人,应当从失火者获取的2000元赔偿款转赔给被告较为合情合理。原告称误将退回押金写成退回山价的主张与事实不符,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被告领取的1400元是多领取的押金。案外人失火,致使被告承包山场内松脂和部分松树被烧,事发后,当地相关部门已作出处理,由失火人分别赔偿被告400元,原告2000元,说明该失火导致双方赔偿已处理完毕。原告称押金误写成山价的主张较符合事实。被告多领取的1400元押金属应返回。
管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被告领取的1400元应该是多领取的押金。理由:1、被告在收割松脂期间,案外人失火,致使承包山场内的松脂和部分松树被烧,但事发后,当地林业公安部门已作出处理,由失火人分别赔偿被告400元,原告2000元。说明该失火导致双方损失的赔偿已处理完毕。如被告不服赔偿意见应向负责处理的部门提出,不存在向原告提出。2、如是补偿款应在字条上注明是失火补偿款。注明扣300元明天开会讨论说明数额还不确定,既然不确定,如果是补偿款的话按常理不存在先支付的情况。原告认为因被告违约应扣除押金作罚款,具体罚款多少应该经过村小组会议开会讨论,此说法符合情理、事实。3付款时间是双方合同履行完毕之后。这时只存在退回押金。所以被告利用原告工作失误多领取的1400元押金属不当得利,依法应予以返还。陈敏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