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案中的证据存疑问题认定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犯故意伤害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罪从犯罪构成来看非常清楚易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常会遇到定罪证据是否充分等难题,给正确的判断案件带来很大障碍。而《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于是,为了正确定罪量刑,对故意伤害罪的案件证据存疑问题有必要作出具体的探讨以便于正确适用存疑不起诉。
所谓“疑罪”,是指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不足,即: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两难状况。一般是指司法机关对被告人是否犯罪或者罪行轻重难以确证的情况,是司法实践中难以避免的常见问题。这涉及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问题。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一)项的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显然我国刑事案件判决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也就是达到排除一切合理化怀疑的程度。具体来说,疑罪的认定标准可概括如下:
1、据以定案的证据不具备真实性,通常来说,据以定案的证据不具备真实性,是指证据不存在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和法律性。作为案件证据的客观性物质痕迹和主观知觉痕迹,必须是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反映;又必须是与案件事实有着客观的内在的实质联系,对案件事实有证据作用;以及必须是通过法定程序纳入到刑事诉讼领域、符合法律的采证标准,否则,既无法律效力,也无证明作用,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构成犯罪要件的案件事实缺乏证据予以证明。构成犯罪要件的内容是案件事实的基本内容,每一个要件必须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犯罪构成包括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四个要件,其中每个要件都要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就是基本证据不充分,就是疑罪案件。
3、全案证据对案件事实得出的结论不具有排他性。所谓排他性,是指全案证据的证明结果,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的一切可能性。证明结论是否具有排他性,需要注意以下问题:第一、定案证据的矛盾是否得到排除。即案件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事实之间是否相互一致、相互印证,彼此之间是否存在矛盾。第二、定案证据是否表现出同向性。即全案证据经过综合、排列表现出同一方向,要么肯定,要么否定,不应存在或然性或者可能性。第三、证明结论与证据之间是否存在必然性,如果证明结论与证据之间不是存在着必然性,而是存在着偶然性或者或然性,证明结论可能有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