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趁夜偷鸡枪击人的行为应如何定罪的另一种意见
发布日期:2009-11-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06年7月5日,被告人谭红忠、杜世洪与汪良斌商量一同出去打(偷)狗。杜世洪向他人借了一支单筒猎枪。次日凌晨3时许,三被告人持猎枪出去找狗,未见到狗,便窜至吉水县阜田镇某村村民高世列家偷鸡。谭红忠、汪良斌进院偷鸡,杜世洪持猎枪在院外望风。当偷出两只鸡一只鸭时,被失主高家的人发现,房内亮了灯,谭、汪二人立即跑出院外。杜世洪见状,即向房门开了一枪后逃跑,枪弹击中高家房门的门框。失主高世列及其弟闻声跑出房外,追撵三被告人未果。返回时,高世列在院门外拾得猎枪护木一块,高家两兄弟即蹲在院内守候。谭红忠等三人逃离现场后,杜世洪发现猎枪的护木丢失,担心无法还枪,便提出返回寻找。三人返回高家途中,汪良斌害怕被抓,未敢继续前行。到高家院门口时,杜世洪将猎枪交给谭红忠保管,自己进院寻找护木,杜世洪刚一进院,被正欲抓捕他们的高家兄弟发现。高世列刚一起身,谭红忠即向他开了一枪,枪弹击中高世列下颌部,致其颈部动脉、静脉及周围组织严重破损,随即死亡。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谭红忠、杜世洪、汪良斌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有三种不同意见。(详情见江西法院网2007年1月15日案析管见刊登的“趁夜偷鸡枪击人的行为应如何定罪”一文)

  我有第四种意见:谭红忠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杜世洪、汪良斌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理由如下:    

  本次案情分两个阶段进行分析:

  第一阶段:实施盗窃时被发现后开枪逃跑阶段。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谭红忠、杜世洪、汪良斌三人经过共谋到高家偷鸡,谭、汪二人进院行窃,杜在外望风,这时院内院外都是作案现场,而且三人持枪去偷鸡时没有任何人提出反对意见。说明谭红忠、杜世洪、汪良斌是持枪盗窃的共犯,他们既有共同持枪盗窃的故意,又有共同持枪盗窃的行为,都应对共同犯罪的后果承担责任。由于他们只偷得两只鸡一只鸭,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此时三被告人均不构成犯罪(是否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不在本文讨论的范围)。当他们的盗窃活动被失主高家的人发现,谭、汪二人即逃出院外,杜世洪在院外向高家房门开了一枪后。虽是杜开的枪,但其开枪的目的是为了让三人都得以逃脱,即开枪威胁,抗拒抓捕。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其行为的性质已由盗窃转化为抢劫,三被告人均已构成抢劫罪的共犯。

  第二阶段:发现猎枪护木丢失回去找时开枪伤人阶段。根据共同犯罪的原理,各共同犯罪人只能对其共同故意实施的行为负责,不能对超出共同故意范围的行为负责。在这一阶段汪良斌因害怕被抓,未敢继续前行,后来发生的事情很显然与汪良斌是无关了。此时枪只是给谭保管,谭的开枪暴力行为已超出了共同的故意,是谭单独实施的行为,只能由他个人负责。由于此时他们再未实施盗窃,也就谈不上行为的转化,故谭红忠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共同犯罪的原理,谭红忠的本人行为也只能由他个人承担刑事责任,与杜则无关了。

  综上,被告人谭红忠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杜世洪、汪良斌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张荣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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