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该公司以银行为被告向渝水区法院起诉,认为银行对客户存款被骗取有过错,要求银行赔偿90000元存款及利息损失。银行则认为其工作人员已履行了折角核对印鉴的义务,由于伪造的印鉴无法用肉眼识别,银行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与公司之间是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的规定,即银行对客户帐户内的存款资金有安全保障义务,虽然银行的工作人员对支票所盖印鉴履行了折角核对义务,但该折角核对仅是银行的内部规定,对银行工作人员有约束作用,以此核对方法核对印鉴未发现存在的问题而造成客户存款被骗取的,银行有过错,应当对被骗款项承担民事责任。在审理过程中,通过法院释法调解,银行与该公司自愿达成协议,由银行一次性赔偿该公司存款损失90000元。
透析本案,摆在我们面前是一个新的课题:在科技高速发展的今天,如何才能有效地保护好客户存款资金安全,如何才能有效地防止犯罪分子有机可乘?笔者认为,这不仅是一个简单的技术问题,同时也是一个社会问题;不仅是各家商业银行需要考虑的问题,同时,也是广大客户及全社会要正视的一个问题。
罗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