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精神,我认为,离婚案件中,对婚前由一方签订购房合同并出资偿付首付款,其余房款向银行贷款购买的房屋如何处理,要分以下几种情况:
1、婚前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此房屋应确认为个人婚前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婚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如果双方对产权没有争议,亦应确认为个人婚前财产。
3、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4、离婚后,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双方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几种情况,凡是最终确定为一方财产,婚后偿还银行贷款的,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个人所有,不能分割,但是婚后偿还的贷款及相应的增值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当分割。
具体分割方法是,先计算出共同偿还的贷款数额在房屋原价款中的比例,然后对房屋作出估价或双方议价,根据这一比例,计算出共同还贷部分的现价,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比如房屋原值为80万元,离婚时已还贷为20万元,那么,婚后偿还的贷款数额在房屋总价款中的比例为25%。如果房屋估价为100万元,则共同还贷部分的现价应为25万元,一般情况下,这部分由夫妻双方平分。
这种方法把房屋增值部分视为共同收益,避免了夫妻双方共同还贷,一方获利的情况,我认为这样比较公平。
章琦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