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件事马上就让人联想到“彭宇案” 。南京的彭宇因为搀扶一位老人而被被搀扶者告上法庭,并且赔了四万多元。当时就有人预言,如果彭宇案要是这么判决下来,估计以后就没人去搀扶跌倒的老人了。这个预言说对了一半,不久,扬州有个小伙子看见一位老人摔倒在地上的时候,出于善意的本能还是去把老人扶了起来。但他的朋友在旁边提醒曰:“你赶紧松手,老太太要是说是你撞倒的,你麻烦可就大了!”小伙子于是松手开溜。时至今日,又发展到当老人在街上不小心摔后要喊出“是我自己摔的,不讹人”之类的话才能得到帮助的局面,实在是寒心,如果是聋哑老人呢?恐怕得事先在身上挂一块牌子,写上“是我自己摔的,不讹人”之类的话,摔倒了就把牌子亮出来?
这就是南京鼓楼区法院那份"彭宇案"的一审判决所带来的恶果。
法官作为司法权运行的主体,在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不能仅仅以机械地适用法律、表面地解决纠纷 作为自己的职业目的,而应重视自己的审判行为可能带来的各种社会后果。因为司法不仅仅是为了解决纠纷,更是为了通过解决纠纷来维护法律所宣示的社会主流价值观。法官行使司法权的过程,实际上也是向社会宣示正义准则的过程——裁判具有行为指引作用。法官在作出裁判时,只有关注裁判的社会价值取向,司法的社会功能才能真正得以实现。如果法官适用法律时不能体现公众对法律的公正情感和对利益衡量的期望,裁判就得不到公众的拥护和支持,这就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破坏了公众对法治的信仰,从而危及法治的根基。
司法实践中,我们恰恰就在这方面出现了问题,一些荒唐到家的判决总是屡屡神奇地出现在大众的面前,诸如南京的“彭宇案”、广州的“许霆案” 。人们之所以会集中、广泛地关注与讨论这样的个案,并不是为了干涉这些个案的具体判断,而在于这些个案中的司法判决,已经明显背离了当前最为主要与普遍的社会心理价值期待,让人们很难在其中看到应有的司法公平与正义,从而遭到人们的愤慨和唾弃,并带来无穷的后患。
有学者疾呼,“彭宇案”不仅直接伤害的是中国的良心,而且伤害的是整个中国社会。更有网友感叹这个判决无异于一场南京大屠杀:一场以执法者的名义把社会良知、公众道德的屠杀。
“彭宇案”不是一个法官业务水准高低的问题,因为依据该判决的详细叙述理由这一情况,法官的业务水准应该不会差;这一案件的荒唐在于法官本身的道德水准庸俗化以及严重的玩忽职守倾向,是一个无良判决。确如学者所说:这可能是一个不“错”的判决,可能是一个政治正确的判决,可能是一个严格规则主义的判决,可能是一个法官可以免于责任的判决,但无论如何这是一个丧失理智的判决,一个远离正义的、荒唐的判决。
按当今世界法官的业务水平,冤假错案应极少,之所以相反,说明法官是人格上出了问题。一个法官业务水平差一点,可以通过不断学习来弥补;一个法官的行为规范有缺点,可以总结、提高;一个法官的良知出了问题,那就无可救药:他高深的法学理论可能成为逃避法律责任的工具,他良好的行为规范亦可能变成假象。对法官来说,品性尤为重要。史尚宽先生曾对法官之品格有精辟的论述:“虽有完美的保障审判独立之制度,有彻底的法学之研究,然若受外界之引诱,物欲之蒙蔽,舞文弄墨,徇私枉法,则反而以其法学知识为其作奸犯科之工具,有如为虎附翼,助纣为虐,是以法学修养虽为切要,而品格修养尤为重要”。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官是法律的践行者和驾驭者。法官拥有良知与否,影响着其对法律的敬仰和忠诚度。毕竟在所有的司法要素中,法官良知乃司法运作的灵魂,它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司法的过程和结果,更决定着司法本身的公正程度,故而法官良知一旦缺位,司法工作本身所追求的公平正义也必将成为奢谈。对此,有法律学者如是说:就一个法官而言,他的专业能力固然重要,但他的良知则永远是最重要的。
即使是在法制十分健全的社会,法官的良知对于司法过程仍将具有决定意义。社会纷繁复杂,法律仅仅只是一件工具,法律本身的局限性告诉我们,它无法在一切问题上都做到天衣无缝、缜密周到。一部法律完不完美并不是很要紧, 重要的是看由谁来执行。如果把它交给一个好法官去实施,它的结果也会是公正的,因为“好法官本身就是一堵防止司法权滥用的坚固城墙”。 一个经得起人民推敲和历史考验的司法过程,只有让称职的法官参与进来,并运用法律知识和道德良知断案,才能体现出正义。
一些法官不能从立法精神和社会公理的高度思考问题,用并不娴熟的法律知识,生搬硬套法律条款,做出表面上合法,却违背公理、情理乃至道德的判决,这就是缺乏良知的表现。如果有良知,他就会在司法过程中统筹兼顾,权衡利弊得失,在原则性和灵活性之间寻求平衡,求索出更能为社会所接受的合情、合理、合法的判决结果。
让良知成为我们每位法官判案的“主心骨”和“定盘星”。
翟全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