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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公路运输超载超限要发挥职能作用
发布日期:2009-11-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公路货物运输中的超载,是指超过车辆额定的标准运输;超限是指超过路面设计承载的标准。近年来,公路运输超载超限成为一个严重危害公路运输秩序的顽症,严重扰乱了公开、公平、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笔者认为,超载超限运输屡禁不止,根本原因在于国家关于公路交通方面的法律法规没有得到彻底的贯彻执行。检察机关在依法治理公路超载过程中,应坚持“监督执法、惩治犯罪、保护干部、维护稳定、服务大局”的方针,在实际工作中要严格界定法律政策界线,真正做到“打击与预防、惩治与保护、办案与服务”的和谐统一,为彻底治理公路超载超限发挥坚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一是严厉打击治理公路超载中刑事犯罪,维护良好的公路交通秩序。要立足治理超载超限的大局,认真履行批捕、起诉职能,严格界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线,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为依法治理超载超限提供坚强有力的法制保障。对未经许可,违规擅自改装车辆的单位和个体业主,应审查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对抗拒依法治理超载超限,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审查是否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对在路面或检测站内起哄闹事,造成交通秩序严重混乱的应审查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对以疏通关系为业,专门从事疏通关系过超载超限检查站,向个别执法人员行贿,从中牟利,应审查是否构成行贿罪;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应审查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等等,以切实维护法律的权威。

  二是依法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保障公路交通管理职权的廉洁运行。近几年,在交通运输管理环节,利用职权实施的职务犯罪行为屡有发生,严重危害了交通运输业的健康发展。为此,检察机关应充分履行反贪污贿赂及反渎职侵权职能,进一步加大办案工作力度,严肃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交通、公路及车辆管理职权,与社会闲散人员内外勾结,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索贿行为;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交通、公路及车辆管理职权,不正确行使职权,或超越职务范围、限度行使职权,不恪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拒绝或放弃履行职责的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行为,切实保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三是切实加强执法监督,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应该说依法治理超载超限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对办理超载超限案件中遇到的问题,检察机关应注意对相关部门的工作提出检察建议。如提请公安交管和车管部门注意加强车辆落户和审验的源头管理,把好车辆落户关和审验关;提请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注意加大执法力度,依法设置固定或临时检查站点,选择、配备必要的称重设备、卸载机具和卸载场地;提请市容部门注意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相互协作,加大对未加苫盖的散体物料的运输车辆的处罚力度;提请质监部门注意加大查处违规生产超标车斗企业力度;提请工商部门注意加大对违法改装车辆的经营业主的处罚力度,从而切实维护交通运输管理秩序和法律的权威。(天津市蓟县人民检察院·刘宏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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