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认为,在二审程序中,出庭检察人员是否具有监督职能要因案而异。对于被告人上诉的案件,检察人员有继续支持公诉和法律监督的双重职能;而对于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检察人员在二审法庭上则只有法律监督职能,检察机关在抗诉引起的二审程序中的职能是审判监督。
也有人认为,在抗诉引起的二审程序中,抗诉活动本身就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实行审判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在上诉引起的二审程序中,支持公诉的任务已经完成,二审程序也就没有支持公诉的任务,检察人员的职能是帮助和监督二审法院,维护法律正确而有效实施。
对此,笔者认为,我国是将检察机关提起的抗诉作为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一项内容,而不是将其作为一审检察机关刑事控诉职能的延伸。检察员以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代表身份出席二审法庭,法律监督是其唯一的职责,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应当是对一审裁判活动是否正确合法、二审诉讼活动是否合法实行审判监督。
首先,二审程序的功能在于纠错、救济及实现法律的统一适用,二审是一个审判监督的过程,不是“第二次的一审”。二审审查的对象是一审判决。从检察机关的职能看,一审支持公诉的任务已经完成,检察机关出席二审法庭的任务是审查第一审判决或裁定正确与否,同时监督第二审法庭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对于检察人员出庭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检察员不需要审查上诉理由与起诉书的关系,也不会提出新的指控,因而在程序意义上不存在所谓“支持公诉”的问题,只存在是否支持一审判决的问题。检察员在二审法庭上是针对一审判决、裁定的正确性,审判活动的合法性,上诉意见的合理性等问题发表意见,不受一审公诉意见的局限,甚至可以否定一审公诉意见。
其次,从刑事二审实践来看,对于上诉案件中上诉理由充分的,检察员出席二审法庭发表的意见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很可能一致,显然不能认为是一审公诉的延续。上诉案件中上诉理由不充分的,检察员多发表“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这是对一审判决的肯定,也不是公诉的延续。对一审判决与原起诉书认定不一致的,检察员并不向二审法庭重新提起公诉,而仅就原判决已经认定的事实发表评论性意见,显然也不具备公诉职能。而抗诉案件中,抗诉理由充分,上级检察机关支持抗诉的,检察员出席法庭针对一审判决的错误发表意见,仍然是检察机关履行的法律监督职能,是针对原审法院所作出的不当裁判所进行的审判监督活动,而不是针对被告人的继续指控。
最后,法律明确规定出席二审法庭的检察人员的称谓是“检察员”而不是“公诉人”,这清晰地表明了二审出庭检察员的法律定位。检察员出席二审法庭,不是继续支持公诉,不是对案件重新提起公诉,唯一的职责就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詹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