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乡卫生院共赊欠某医药批发公司药款3万元未还,医药公司、乡卫生院、乡政府三方达成口头协议:因乡政府拖欠乡卫生院行政经费4万元,故卫生院拖欠医药公司的药款3万元由乡政府给付。医药公司多次向乡政府索要此款未果,将乡卫生院、乡政府诉至法院,要求其共同给付欠款。
乡政府辩称:三方当初只是口头协商,向卫生院的拨款属行政拨款,而乡卫生院拖欠医药公司的药款属合同之债,两种款项性质不同,不应转账抵消;另外2005年乡政府为卫生院维修了部分办公室,花费2万余元,此款卫生院一直未付,可见债务转移协议不能成立。
庭审中,乡政府承认为乡卫生院维修办公室系福利性投入。
【分歧】
案件审理中,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乡政府的意见应予采纳,医药公司要求乡政府承担责任的请求应予驳回。第二种意见认为,三方经过口头协议,对债务进行了协商转移,而以维修办公室款冲抵行政拨款是乡政府的单方意思,正如其福利性投入的表述说明债权不实,而行政经费的拨付在财政部门每年已经执行完毕。故应认定债务转移成立。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本案中,乡政府向乡卫生院的应拨付款项未拨付,足以推定乡政府占用乡卫生院经费的事实。另外,既然乡政府曾经同意以拖欠卫生院的行政经费作为债务进行转移,客观上就能够证明乡政府将欠拨款项视为普通债务进行处理。乡卫生院又举出充分证据,证明自己拖欠以医药公司的药款代替乡政府发放了职工工资,三方口头协议后,就产生了债务转移的效力,此债务应由乡政府承担给付责任,故原告要求乡政府给付欠款的诉讼主张应予支持。
关于乡政府提出为乡卫生院维修办公室,要求账目抵消的请求,因该行为发生在允诺债务转移之前,既然同意转移债务,证明早已放弃向乡卫生院主张此笔款项意向。并且,乡政府的抗辩理由与庭审陈述(福利性投入)自相矛盾,说明了乡政府是为了支持卫生事业而进行的修建,此笔款项并非属因债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故乡政府要求账目抵消的请求与事实不符。
既然债务转移已经依法生效,医药公司再行要求乡卫生院给付欠款的诉讼请求便于法无据,不应支持。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郭继忠